1 、年龄≥18岁,男女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须提供归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CLDN18.2表达的检测。同时根据研究阶段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a.第二阶段联合用药研究入组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且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CLDN18.2阳性(定义为IHC检测≥10%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2+),既往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时间>6个月视为未经治疗。包括以下3个队列:队列A:HER-2阴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单药剂量递增研究除外);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血常规(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g/d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3×ULN);无肝转移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或原发于肝脏的恶性肿瘤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c. 白蛋白≥2.5g/dL。
d.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分;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应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24 小时尿蛋白含量<1g;
e.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6、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1)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维生素K拮抗剂抗凝者。
2)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治疗剂量的肝素者(可接受预防剂量)。
3)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肿瘤栓塞术等),其中针对骨转移的局部放疗,并且放疗相关AE恢复到≤1级的受试者可入组,使用治疗骨转移相关事件的药物(如唑来膦酸等)不影响入组。
4)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a)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5)首次研究用药前8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的受试者。
6)曾接受过CLDN18.2单抗或CLDN18.2 CART治疗;第三阶段队列D和队列F受试者曾接受过抗PD-1/PD-L1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克隆抗体、小分子抑制剂、双抗等。
7)既往抗肿瘤治疗之后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和疲劳除外),神经毒性≤2级者可以入组。
8)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9)5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具有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 年生存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浅表性膀胱癌等原位癌、低复发风险的早期乳腺癌等。
10)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或医学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1)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活动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 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肝功能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12)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HIV血清反应呈阳性。
13)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的转移或经过放疗后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需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无疾病进展,稳定至少12周,无需类固醇药物治疗。
14)现在或首次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如有呕血,便血或黑便,且没有经内镜或结肠镜证实已恢复的证据。
15)有证据表明有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的受试者。
16)存在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
17)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出现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和缺血性结肠炎。
18)现患有间质性肺炎,因恶性肿瘤并发症或合并疾病发生静息状态呼吸困难或需要氧疗支持的受试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体腔积液需要引流者,或经研究者判断其它严重肺部疾病。
25)处于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在研究过程中计划妊娠的育龄期女性;入组时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研究开始到研究结束或最后一次给予研究用药的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屏障避孕法或伴侣结扎等)或禁欲的育龄期女性可入组本研究。或者入组本研究的妇女必须是无潜在生育能力的妇女。对于男性受试者,从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给予研究用药的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例如,屏障避孕法或伴侣宫内节育器或采用杀精剂等防护性措施)。
26)与研究药物MIL93同类的产品或制剂的任何成分、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曾经导致严重过敏或不耐受(CTCAE 版本5.0≥3级);联合治疗阶段根据受试者所在的研究队列治疗限制既往过敏药物:包括5-氟尿嘧啶、亚叶酸钙、奥沙利铂、卡培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吉西他滨、伊立替康、PD-1/PD-L1单克隆抗体等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或不耐受。
27)估计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2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