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
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为 0-1 分;
3)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4) 根据 RECIST V1.1: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颅外靶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时,才可作为靶病灶。
5) 剂量爬坡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如受试者坚决拒绝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携带 KRAS(G12C)突变;
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为携带 KRAS (G12C)突变的 NSCLC(Cohort
A)或携带 KRAS (G12C)突变的其它实体瘤 (结直肠癌、胰腺癌等)(Cohort B);
6) 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肝功能: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转移时,AST 和 ALT≤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存在肝转移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时,TBIL≤3×ULN 且直接胆红素(DBIL)≤1.5×ULN。 骨髓功能(给药前至少 7 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制品、造血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及其他纠正血常规异常的药物治疗):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 血小板(PLT)≥75×109/L;
• 血红蛋白(Hb)≥90g/L。
肾功能:
• 肌酐清除率≥50mL/min。
凝血功能:
• 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1) 剂量扩展阶段:患者携带除 KRAS (G12C)突变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EGFR、ALK、ROS1、RET、NTRK 等(如患者存在共突变,可与研究者讨论是否可入组);
2) 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过选择性的 KRAS 抑制剂;
3)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详见临床试验方案 15.6 部分)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4)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5)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评定标准(NCI-CTCAE)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7) 存在脊髓压迫、脑膜转移、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若有症状的 CNS 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 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 2 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
8)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 活动性肝炎(乙肝: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2000 IU/mL;丙肝: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1000 IU/mL)、HIV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梅毒非特异性抗体和梅毒特异性抗体双阳性),且经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 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状态下,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 470 msec(女性)或> 450 msec(男性);(如疑似药物引起的 QTcF 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入组);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是指间隔至少 10 分钟、重复 3 次测得的平均收缩压>185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12)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或研究期间预期需要使用 CYP3A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糖蛋白诱导剂或抑制剂(详见临床试验方案 15.6 部分);
13) 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除外:治愈且在研究入选前 2 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14) 经研究者评估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消化道溃疡,或既往进行过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的外科手术等;
15) 对研究药物组分或辅料有过敏史;
16) 经干预(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控制不佳指积液抽取后 2 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7)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或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