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期: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2 I期: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为 0-1分;
3 I期: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4 I期:根据RECIST V1.1,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
5 I期:剂量爬坡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如受试者坚决拒绝标准治疗),且受试者存在RET基因融合或突变; 剂量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且受试者为RET基因融合的NSCLC或RET基因突变的MTC或RET基因变异(融合或突变)的其他晚期实体瘤;
6 I期: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肝功能: 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血清谷丙转氨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或肝细胞癌(HCC)受试者,AST、ALT≤5倍ULN,总血清胆红素(TBIL)≤1.5倍ULN。 骨髓功能(检测前10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85g/L。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凝血功能: PT或INR≤1.5×ULN。 血脂: 胆固醇≤500mg/dL(12.92mmol/L)。
7 I期:所有育龄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3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8 I期:受试者同意并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9 II期: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
10 II期: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病理学确诊为局部晚期(经研究者评估其肿瘤病灶已不能通过手术或放疗根治)或转移性NSCLC;
11 II期: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或PD-1/PD-L1免疫治疗,且影像学显示PD;注:对于未能接受其中1种治疗的患者,需提供合理依据;
12 II期:患者的肿瘤组织或者血液样本检测结果符合以下2项标准中的1项: a. 既往的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经当地实验室检查证实为RET融合阳性。 b. 若无既往RET融合阳性检测报告,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或者血液样本(优先选择肿瘤组织样本),在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采用基于二代测序(NGS)的试验方法对样本进行检测,证实为RET融合阳性。 注:肿瘤组织和血液样本要求详见《中心实验室操作手册》。
13 II期:具有至少1处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 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仅有脑部可测量病灶的患者除外);注:曾接受放疗或局部治疗的病灶,一般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14 II期: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15 II期: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6 II期: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AE已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评定标准(NCI-CTCAE) v 5.0定义的≤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的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17 II期:器官功能水平须符合下列要求:给药前至少7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制品、造血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及其他纠正血常规异常的药物治疗,且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0×10 9 /L,血小板(PLT)计数≥75×10 9 /L,血红蛋白(Hb)≥90g/L;肝功能:无肝转移时,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2.5×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均≤5.0×ULN,且TBIL≤3×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
18 II期:可吞服药物,并且能够遵从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9 II期: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 I期: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携带除RET基因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EGFR、ALK、ROS1、KRAS等;
2 I期: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过选择性的RET抑制剂;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 I期: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4 I期: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5 I期: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6 I期: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7 I期: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受试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I期:经最佳治疗(不需要筛查慢性疾病)后仍存在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受试者;
9 I期: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且经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 I期: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480ms;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是指间隔至少10分钟、重复3次测得的收缩压>185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11 I期: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12 I期: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3 I期: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14 II期:携带除RET基因以外的已知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EGFR、MET、ALK、ROS1、NTRK等;(如患者存在共突变,可与研究者讨论是否可以入组);
15 II期:既往使用过任何选择性RET抑制剂进行治疗(包括已上市药物如普拉替尼、塞普替尼,以及未上市的试验性药物);
16 II期:对SY-5007片任一组分或辅料有过敏史;
17 II期: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以下除外:已治愈且在筛选前2年内未复发的恶性肿瘤,以及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8 II期:存在有症状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有症状的CNS转移、软脑膜癌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除外:患者CNS病情稳定(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未进行CNS手术或放疗,2周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手术[SRS],2周内停止类固醇给药或剂量稳定。(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19 II期:首次给药前合并以下症状或疾病,且经最佳治疗(无需筛查慢性疾病)后仍控制不佳: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经干预(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法控制的症状性高钙血症或低钙血症;经研究者评估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疾病(如严重的消化道溃疡等);
20 II期:存在严重心血管疾病/异常,符合以下任一条:筛选期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cF> 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性);(如疑似药物引起的QTcF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入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QTcF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如II型二度心传导阻滞或三度心传导阻滞);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见附录16.5)分类为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21 II期:存在以下活动性病毒感染或病史:活动性乙型肝炎(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2000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000 IU/mL以下可入组),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RNA>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有器官移植史。
22 II期: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23 II期: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者:CYP3A4强效抑制剂:阿扎那韦、克拉霉素、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伏立康唑、葡萄柚(汁);CYP3A4 强效诱导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圣约翰草、利福平;
24 II期:首次给药前接受了以下抗肿瘤治疗:免疫疗法或其他抗体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超过30%的骨髓放射或广范围放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姑息性放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除外以上的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如:化疗、抗肿瘤中药、其他(首次给药前2周或其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25 II期: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除外中心静脉导管置入、肿瘤穿刺活检和胃管置入)或发生显著创伤,且未完全恢复;
26 II期: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注:未使用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除外)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研究;
27 II期:首次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有出血倾向,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
28 II期: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9 II期: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