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须能够理解本研究的程序和方法,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愿意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完成本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75周岁(包括边界值),男女不限。
3.经组织学诊断的晚期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既往接受含铂类和氟尿嘧啶类的一线治疗至少一个周期后出现疾病进展。如果辅助或新辅助化疗期间或末次化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治疗失败,允许一线接受免疫治疗。
4.需要明确Her-2表达状态为阴性或Her-2阳性且经过抗Her-2靶向药物治疗失败。对于Her-2状态未知,需在筛选时明确Her-2状态,如Her-2阳性且既往未使用抗Her-2治疗患者不能入组。Her-2阳性定义:免疫组化(IHC)显示Her-2表达为3+或2+且经FISH检测为扩增。Her-2阴性定义:免疫组化(IHC)显示Her-2为阴性(-)或1+。
5.根据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局限于胃或胃食管交界的局部肿块归类为“不可测量”)。
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或1分
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8.体重≥40公斤,或BMI≥17。
9.具有适当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骨髓储备基本正常: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PLT≥90×109 /L (筛查前 2 周内未输红细胞或血小板,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药物等纠正) ; 肝功能基本正常:谷丙转氨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3×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或怀疑遗传性高胆红素血症者ALT≤5×ULN,AST≤5×ULN); 肾功能基本正常:血肌酐≤1.5×ULN,或当血肌酐>1.5×ULN时,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尿常规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筛选检查尿蛋白≥2+时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凝血酶原时 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末次治疗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女性入组时血妊娠试验阴性。
1.既往接受过任何以VEGF或VEGFR信号通路为靶点的全身性治疗。
2.既往接受过紫杉醇、多西紫杉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全身性治疗(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应用上述紫杉醇类药物且距末次化疗6个月以上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可以入组)。
3.已知对抗体类重组蛋白药物、紫杉醇及其辅料成分过敏者。
4.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5.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抗肿瘤临床研究药物治疗,或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正在参与观察性临床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或1分
7.筛选前所有不良事件尚未恢复至基线水平或≤1级(NCI-CTCAE V 5.0):除外脱发(任何级别)、外周神经病变(≤2级);其他≤2级经研究者判断,需与申办方医学监察员讨论决定是否入组。
8.筛选前6个月内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依据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后卒中风险评估ABCD 2评分3分以上的中高危患者,具体见附件 5)、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或任何其他显著的血栓栓塞史。
9.正接受华法林或同类制剂的抗凝治疗。正接受非甾体抗炎药(例如吲哚美辛、布洛芬、萘普生或类似药物)或其它抗血小板药物(例如氯吡格雷、双嘧达莫、替罗非班或类似药物)的持续治疗。预防性接受低剂量抗凝治疗或低剂量阿司匹林的患者可参加研究,但需满足入选标准中规定的凝血功能。
10.筛选前3个月内患有严重出血性疾病、血管炎或胃肠道出血,或研究者判断有出血风险不适合抗肿瘤血管生成治疗。
11.筛选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有小肠梗阻病史、炎性肠病等病史。
12.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如果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胸水、腹水、心包积液,无症状且入组前2周未经引流或其他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13.有严重的心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1)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2)肺动脉高压;3)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V级,见附件6);4)有临床症状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5)筛选前6个月内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6)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瓣膜病。
14.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针对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2 周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标准: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首剂研究药物前 14 天停止激素治疗。
15.既往或现患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过去 3 年内确诊和/或需要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
16.患有感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已知的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相关疾病;2)已知活动性肝脏疾病,包括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3)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4)已知的梅毒感染需要治疗者;5)其它的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感染性疾病。
17.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12周之内接受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可以入组。
18.患有需要治疗的免疫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病情稳定不需要治疗者可以入组。
19.由研究者定义的未能控制的糖尿病。
20.已知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由研究者判断)。
2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