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符合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
中轻型、普通型诊断标准;
3.在首次给药前4天内(距离首次给药≤4天)采用RT-PCR或快速抗原法在鼻或口
咽拭子等标本检测首次出现SARS-CoV-2阳性;
4.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距离首次给药≤3天/72小时)首次出现14种COVID-19症
状中至少1种;
5.在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距离首次给药≤24小时)存在11种COVID-19目标症状
中至少2种,其中需包括至少1种指定症状(鼻塞或流涕、咽痛或咽干、咳嗽、
发热或感觉发热、呼吸短促或呼吸困难),且至少1种指定症状评分需≥2分;
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经子宫切除术或双
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封闭术,或因为患有先天性
或后天性疾病而无法生育或自然绝经≥12个月的性成熟女性)在筛选期间进行的
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筛选时至末
次治疗后3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8.能够理解并遵守本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方法。
1.已知对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分过敏;
2.首次给药前符合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
第九版)》重型、危重型诊断标准;
3.首次给药前急需或预期需要经鼻高流量氧疗或无创正压通气、有创机械通气或
ECMO;
4.筛选时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3×ULN;
4.活动性或未控制的肝病:包括肝硬化、Child-Pugh分级B或C级、急性肝功能衰
竭等;
5.筛选时合并有严重肾功能不全(基于血清肌酐的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公式
[CKD-EPI]计算估算的肾小球过滤率[eGFR]<45mL/min,计算公式参见附录6)或
6.正在接受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者;
7.免疫系统受损(包括正在接受全身性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的受试者,或癌症进展或复发,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受试者);
8.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急性发作;
9.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10.除COVID-19以外的疑似或确诊的急性全身性感染(例如合并流感),可能会干
扰对研究干预反应的评估;
11.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12.首次给药前30天内研究者认为有危及生命的合并症者;
13.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3CL蛋白酶抑制剂或核糖核酸依赖性的RNA聚合酶
(RdRp)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转换酶2(ACE-2)和跨膜蛋白酶丝氨酸2
(TMPRSS2)降解剂等抗SARS-CoV-2病毒化学药物;
14.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COVID-19患者恢复期血浆或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或白细胞介素6(IL-6)抑制剂或抗SARS-
CoV-2中和抗体;
15.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种过任何SARS-CoV-2疫苗;
16.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细胞色素酶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药物;
17.正在参加另一项研究药物或器械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针对COVID-19的研
究;
18.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19.既往参加过本研究或STI-1558的其他研究;
2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21.根据研究者的判定,任何可能会影响治疗、依从性或提供知情同意能力的活动性
严重精神疾病、医学疾病或其他症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