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全部下列标准的受试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在 18~75 岁,男女均可;
2. 经病理确诊的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晚期胃癌、胃食管结合部癌以及胰腺癌等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拒绝接受或不能耐受其他治疗方案;
3. 能够提供足够检测用的蜡块、白片或新鲜组织,且肿瘤组织样本IHC 染色为 Claudin18.2 阳性(表达强度≥2+且表达面积≥40%);
4. 预计生存期>12 周;
5. 按照 RECIST 1.1 标准存在可评估病灶;
6. ECOG 评分 0~1;
7. 具备单个核细胞采集的足够的静脉通路;
8. 器官功能满足下列标准:
血常规:应在检测前 7 天内未进行过输血、输血小板、细胞生长因子(重组红细胞生成素除外)等支持治疗:淋巴细胞数≥0.5×109 /L,血小板计数≥100×109 /L,血红蛋白≥90g/L,红细胞压积/比容>24%,中性粒细胞数≥1.5×109 /L;血常规检查在单采前 24 小时内也需要满足此标准;
血生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丙氨酸氨基转换酶(ALT)≤3×ULN,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AST)≤3×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1.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4s,纤维蛋白原≥1g/L,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育龄女性受试者、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输注后 6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
10.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知情同意书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HIV-Ab、梅毒特异性抗体或丙肝病毒抗体任何一个指标阳性;
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基因 (HBV-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mL;若 HBsAg 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 滴度检测<1×103 拷贝数/mL,如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且治疗期间服用抗病毒药以预防复燃,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4. 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
5. 受试者既往治疗造成的毒副反应未恢复至 CTCAE≤1 级,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6. 单采前 7 天内正在全身性使用≥15mg 强的松/天(或等效糖皮质激素药物),或由研究者判定治疗期间可能需要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除外近期或者目前使用吸入性或外用糖皮质激素者);
7. 既往对免疫治疗或 SZ9287 成分过敏、既往严重过敏史或对人血白蛋白成分过敏;
8. 既往接受过任何基因工程修饰的T细胞治疗(包括CAR-T、TCR-T细胞等);既往接受过 Claudin 18.2 抗体药物治疗;
9. 合并有症状脑转移或既往有脑水肿、脊髓压迫及骨髓侵犯病史;
10. 最大单个病灶>4cm(淋巴结除外);
11. 目前存在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如下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或大便潜血(≧+);2 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
12. 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3. 需要进行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的受试者;
14. 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剂量>300 mg/天;氯吡格雷,剂量>75mg/天)的受试者;
15. 单采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显著创伤,或预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