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预知情当天年龄18-75周岁,女性;(未满18周岁的患者可先储备)
2.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HER2-乳腺癌患者;
3.局部晚期乳腺癌(无法接受根治性治疗)或转移性乳腺癌。尚未进展到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但已知有gBRCA突变的患者可以储备;若研究者通过患者既往治疗评估/怀疑受试者即将进入转移阶段,可先进行基因筛选;
4.三阴性乳腺癌患者:化疗线数≥ 1线且≤3线;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一线化疗方案的患者可进行预知情;
5.激素受体阳性患者: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乳腺癌的至少1线内分泌治疗失败,或正在接受内分泌治疗(暂未失败)及近期计划接受内分泌治疗的患者。未接受过化疗,或化疗线数≤3线均可;
6.预计生存期大于4个月。
7.允许既往接受铂类治疗,但要求铂类治疗的最佳疗效为CR、PR或持续≥ 12周的SD(SD是以首次用药开始计算12周内未进展),如果作为新辅助/辅助治疗,则从最后一剂铂类给药至复发的时间≥ 6个月。
1.已确认患者的既往化疗线数>3线;
2.既往使用过其他PARP抑制剂药物进行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SL-1502、奥拉帕利、他拉唑帕利、氟唑帕利、尼拉帕利、鲁卡帕利、Veliparib等;
3.既往或目前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者;
4.已知具有神经病或精神障碍、器官移植史。
以下排除标准为尽可能确认,确认不了时可暂不确认,满足上面要求即可签署预知情:
1.确诊为活动性炎性乳腺癌;(怀疑,但是近期确诊不了的可暂不排除)
2.已知具有活跃的脑转移,且无法通过局部治疗有效控制的患者;(目前正在接受治疗近期还不能确认是否可控的,可暂不排除)
3.已知有症状明显的慢性消化道疾病,可能影响药品吸收,且预期无法有效控制,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性胃溃疡等;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呈阳性;
5.具有其他严重的或不可控制的临床疾病或既往病史、手术史,包括但不限于肝/肾功能不全、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内分泌疾病、代谢紊乱等;
6.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查结果呈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RNA检查结果呈阳性,或活动性乙肝患者[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 ULN]。以上结果如存在阳性,应及时给予治疗;
7.在新辅助、辅助和/或转移阶段,接受过紫杉类±蒽环类药物抗肿瘤治疗,或正在接受/计划接受该治疗可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