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65 岁之间;
2. 临床和组织病理学诊断的转移性 Pancreatic Adenocarcinoma(PAAD) ;
3. 在经申办方认可的实验室免疫组化(IHC)测定靶点表达阳性;
4. 患者肝转移灶应该小于 5 个,最大病灶直径小于 3 cm;
5. 无根治性手术条件;
6. 预计生存期≥120 天;
7. 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胰腺癌患者;
8.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 1 个胰腺外可测量的靶病灶;
9. 适合放疗或姑息性放疗的病灶(如骨转移或引起神经侵犯的转移灶)应该在入组前 > 4
周接受治疗,受试者必须从放疗反应中完全恢复;
10. 主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b) 血常规:Hgb > 90 g/L(9 g/dL)(14 天内未输血),6.3× 10^9/L >ANC > 1.8 × 10^9/L,
PLT > 80 × 10^9/L
c) 生化:白蛋白 > 2.8 g/dL,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 < 1.5×ULN(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 <
1.5×ULN(已知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总胆红素 < 3×ULN,直接胆红素 < 1.5×
ULN);ALT 和 AST < 3×ULN(如果存在肝转移,ALT 和 AST < 5×ULN);血清肌酐 < 1×
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d) 无 NYHA I 级心力衰竭证据。射血分数 > 55%
e) 无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
f) 肺功能良好,表现为吸入室内空气时血氧饱和度 > 92%
11. 受试者的 INR 或 aPTT 应≤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的
受试者的 PT 或 PTT 应在抗凝药物预期的治疗范围之内,且无严重出血史。需要抗凝治
疗并且无法在回输前安全停止抗凝的受试者被排除。需要华法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将被
排除,除非他们可以在入组前转换为替代抗凝治疗(例如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
药物)。出于本研究需求,抗血小板药物(例如,阿司匹林、氯吡格雷等)不视为抗凝
剂(即允许使用);
12. 育龄期女性:入组前 7 天内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阴性。所有受试者(男性和女性)
必须愿意从研究入组至 CAR-T 细胞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适当的避孕方法。避孕指南见附
录 5;
13. 实验室检测的细胞因子等指标符合以下要求。CRP<10mg/L, IL-8<20pg/ml。
1. 患有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性(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肿瘤的受试者
2. 已接受脾脏切除术的患者。
3. 存在影响安全性或数据质量的活动性感染或并发症;
4. 在回输前 7 天内有需要全身治疗或引起发热(体温 > 38.1 ℃)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或有不明原因发热(体温 > 38.1 ℃)的受试者;
5.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6. 研究开始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7. 在白细胞分离术前 4 周内使用全身性类固醇药物的患者。允许使用鼻内、肺部或局部类
固醇;8. 患有高血压且经单一降压药物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 > 140 mmHg,舒张压>90
mmHg,具体情况由研究者评判)。患有 I 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I 级及以上心律
失常或心功能不全;
9. 既往或当前存在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ECG)。如果筛选 QTc 间期 > 440
ms(根据 Fredericia 或 Bazett 公式校正),受试者将被排除。如果单次 QTc > 440 毫秒,
但 3 次 ECG 的平均 QTc < 440 毫秒,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10. 受试者在进入研究前 6 个月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和/或心肌炎病史;
11.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严重肺功
能损害等客观证据的受试者;
12. 存在不可控制或需要抗生素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13. 对于既往接受过全身性治疗或试验性治疗的受试者,所有毒性或不良事件必须缓解至
CTCAE 5.0 1 级或以下。血红蛋白除外,其必须符合 > 80 g/L(8 g/dL)的入选标准(14 天
内未输血);
14. 所有受试者在筛选期必须进行 HIV 1/2、乙肝、丙肝检测。任何这些检测结果呈阳性或
已知有 HIV 病史或既往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 HCV 阳性)核酸检
测呈阳性需要排除;已痊愈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
15. 存在任何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胆汁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导管)。允许使用专用
中心静脉导管(肠癌患者的造瘘、经皮肾造口管、留置弗利氏导尿管,则由研究者考虑
是否有影响) ;
16. 脑转移;
17. 存在 CNS 病史或疾病,如癫痫发作疾病、脑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涉及
CNS 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8. 研究者确定的相关免疫缺陷病史;
19. 对治疗前使用的本研究主要治疗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和托珠单抗及防治 CRS
的抗感染药物)有严重过敏史;
20. 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21. 过去 2 年内存在导致末端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
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22. 任何其他癌症,除非受试者已无疾病 > 5 年(已治疗和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
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已治愈的宫颈、乳腺或膀胱原位癌和已治疗 2 年且 PSA 检测不到的
局部前列腺癌除外);
23. 有任何可能对研究治疗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产生干扰的疾病;
24. 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完成 CART 治疗后 6 个月内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女性受试者;
25. 痴呆或精神状态显著改变或其他原因,可能妨碍理解/提供知情同意,依从方案要求的
状况;
26. 之前接受过细胞治疗(如 CAR-T、TCR-T、TILs)或器官移植的患者;
27. 不稳定/活动性溃疡或消化道出血或近期消化道手术可能增加出血风险;
28. 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接受研究方案的各个程序(如活检、白细胞分离术、影像学检
查)的任何其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