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
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
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5.1) 血液系统:
5.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
5.1.2)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
/L;
5.1.3) 血红蛋白(Hb)≥90g/L;
5.2) 肝功能:
5.2.1)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患者应
≤3×ULN;
5.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 IIa 期
剂量扩展研究中,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
(ALP)≤2.5×ULN(骨转移受试者,ALP≤5×ULN);
5.3) 肾功能:
5.3.1) 血清肌酐≤1.5×ULN 或 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88.4 μmol/L);
5.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
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附件 1:ECOG 体
力状况评分标准);
6) 预期生存期≥12 周;
7)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 1 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
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
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9)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
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0)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PD-L1
分析。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
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3) 软脑膜炎病史;
4) 无法纠正的血清钾、钙或镁等电解质紊乱病史;
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5.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5.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5.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
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5.4) 筛选前 1 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5.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
量肝素除外);
5.6) 开始研究治疗前 10 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5.7) 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
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6)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非是局部放疗引起;
7) 目前有活动性结核;
8)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过 ≥3 级 irAE 或 ≥2 级免疫性心肌炎,或导
致永久停药的 irAE;
9) 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 级毒性
(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10)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1.1)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注:大手术定义为任何
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
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则该手术被
认定为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
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1.2)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1.3)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
疗等抗肿瘤治疗,或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
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1.4)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 IFN-α、
IL- 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11.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皮质类
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 TNF-α 药物),
以下情况除外:急性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短时间(≤7 天)、
剂量不高于 10 mg/d 强的松或同等药物的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1) 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
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
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
始研究治疗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 8 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
则可以入组研究;
12)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
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
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
能降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
1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
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
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
的受试者);
13) IIa 期研究中,患者于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
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
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
甲状腺乳头状癌);
1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
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
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II 级的心功能不全(见附件 2: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
分级);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
病史;
16)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7)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8.1)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8.2) 使用心脏起搏器18.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8.4) QTcF 间期:女性 > 470 msec ,男性 > 450msec(QTcF=QT/
(RR^0.33))
18.5)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2.0 ULN
18.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
18.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5 mmHg);
18)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
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9)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1)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
滋病);
23) 活动性梅毒感染;
24)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mL 或高于研究中
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 HBV-DNA 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
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5)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
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6)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7)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