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2. 各 Part 入组疾病要求:
Part 1(皮下注射剂量递增)及 Part 3(瘤内注射剂量递增):组织学
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
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Part 2(皮下注射适应症扩展)队列 1 和 Part 4(瘤内注射适应症扩
展)队列 1: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
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包括唇及口腔
癌、口咽癌、下咽癌和喉癌)。
Part 2(皮下注射适应症扩展)队列 2 和 Part 4(瘤内注射适应症扩展)
队列 2:除头颈部鳞癌外的其它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
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
瘤受试者。
Part 2 队列 2 包含但不限于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三阴性乳腺
癌、宫颈癌、尿路上皮癌、黑色素瘤、原发性肝细胞癌、结直肠癌等
(三阴性乳腺癌定义详见章节 4.2,可接受提供相应病理报告或可供
检测的肿瘤组织样本)。
Part 4 队列 2 包括但不限于三阴性乳腺癌、尿路上皮癌、黑色素瘤、
肉瘤等(三阴性乳腺癌定义详见章节 4.2,可接受提供相应病理报告
或可供检测的肿瘤组织样本)。
3. Part 2(皮下注射适应症扩展)、Part 4(瘤内注射适应症扩展)入组受试者
需提供 HPV 感染情况的证明,或能够提供肿瘤活检样本以进行 HPV 检测,
可接受既往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肿瘤(穿刺或切除)活检样本(仅
适用于与 HPV 相关的癌症,包括口咽癌,宫颈癌,前列腺癌,膀胱癌,阴
茎癌和肛门癌);可接受口咽癌受试者的 P16 检测结果,如为阴性结果,
建议受试者提供样本以供 HPV 检测(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者和
研究者商议同意后也可入组);
4. 根据 RECIST v1.1,Part 1(皮下注射剂量递增)受试者需至少有一个肿瘤
病灶,可以被测量或不可被测量但可被评估;Part 2(皮下注射适应症扩展)
受试者需至少有一个肿瘤病灶,可以被测量。
5. Part 3、Part 4(瘤内注射剂量递增和适应症扩展)受试者需符合以下要求:
受试者具有可瘤内注射的病灶(使用或不使用超声成像引导),定义为可
触及或通过超声可见并可在超声引导下进行瘤内注射的皮肤、皮下或深部
肿块,长径≥10 mm,经研究者判断适合重复瘤内注射。建议注射部位不能
合并感染、破溃、坏死、空洞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进行瘤内注射的情
况,且不能靠近重要结构或被包裹,注射部位未在计划注射研究药物前 1
年内经过放射治疗。
6. 美国东部癌症协作组(ECOG)评分 0-1;
7.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8. 基线期时器官功能良好,实验室检查指标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14 天内未接
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
b. 血小板≥75×109
/L;
c. 血红蛋白≥90 g/L;
d. 肝功能:
血清 TBIL≤1.5×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TBIL≤3×ULN; 如果受试者无肝转移,ALT、AST≤2.5×ULN;如果受试者有肝转
移,ALT、AST≤5×ULN;
e. 如果受试者未接受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如果受试
者接受了抗凝治疗,则 INR<3;
f. 血清肌酐≤1.5 mg/dL,或血肌酐清除率(Ccr)≥50 mL/分(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的血妊娠测试结果必须为阴性,并同意
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结束后 30 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无
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自然闭经至少连续持续 12 个月、并具有相
应的临床特征(如年龄、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者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子宫切除术;或者在筛选期前 6 周以上进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结束后 30 天内采取
充分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或女性伴侣使用宫内
节育器、禁欲等);
11. 研究开始前,受试者必须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
肿瘤相关疾病
1.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或有其他证
据表明受试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
适合入组;
以下情况可以参与本研究:如果受试者在研究入组前>2 周完成了 CNS 转
移的放疗或手术,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稳定≥4 周(即筛选时未发现因脑转
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新的病灶、
并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类固醇进行治疗);
2. Part 2(皮下注射适应症扩展)及 Part 4(瘤内注射适应症扩展)受试者,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
膀胱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者。Part 1(皮下注射剂量递增)及 Part
3(瘤内注射剂量递增)受试者不限制。
其他疾病
3. 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学检测阳性患者,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可入组:
HBV 表面抗原阳性:筛查期需 HBV-DNA<500 IU/mL,活动性乙型
肝炎在第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4 天开始抗 HBV 治疗,并在研
究期间愿意继续抗 HBV 治疗,并遵研究者要求定期监测 HBV-DNA; 抗 HCV 抗体阳性:检测 HCV 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4.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史或 HIV 抗体检测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
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
腺病;
6. 接受同种异体移植(包括异种心脏瓣膜移植)的受试者;
7. 任何重度的眼科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2 级或更严重的干眼症;
虹膜炎。
8. 既往有明确的影响脑部功能活动的神经障碍疾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接受系统性抗感
染治疗。
器官功能和实验室值
1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Fridericia 法校正基线 QT 间期(QTcF)>480 ms 或有 QT 间期延长综
合征;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
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f.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治疗史及其它情况
1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
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b.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
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c.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1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v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
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4.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 irAE 等级≥3 级;
15.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强效 CYP3A4 诱导剂或抑制剂的受试者;
1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
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
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
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7. 有严重过敏史(≥3 级,如显著性荨麻疹、血管性水肿、严重过敏反应等);
18. 之前曾接受过 TRL 免疫调节剂的抗肿瘤治疗(例如 Motolimod、GS9688、
IMO4200、E-6742、E-6887 等);
1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
肽、IL-2、INF 等;
2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2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
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
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