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2. ECOG 评分:0~1 分;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切除或已发生转移的晚期实体瘤:目标瘤种包括消化道肿瘤、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宫颈癌、肾细胞癌、黑色素瘤,具体入选标准见附件八;非目标瘤种满足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化疗、靶向治疗以及除对PD-1/PD-L1 以外的其它免疫治疗等),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
4. 受试者对于全身化疗不耐受的标准包括(满足 1 条或以上即达到标准):
a) 身体主要器官功能经医生评判无法承受标准治疗;
b) 患者接受标准治疗时出现 3-4 级不良反应;
c) 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
5. 按照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至少 1 个可经 CT 或 MRI 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
6. 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用于检测 PD-L1 表达以及浸润淋巴细胞情况),或可在筛选期提供符合标准的 PD-L1 表达情况的书面检验报告;
7.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8. 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1 个月(允许筛选期前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但试验期仍需同步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需排除);
9.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部分实验室指标符合下述标准:
a) 血常规
i. 血红蛋白≥ 9.0 g/dL 或 5.6 mmol/L,评价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且对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不依赖
ii. 中性粒细胞(ANC)≥1.5 10 9 / L
iii. 血小板≥8010 9 / L
b) 肾功能
i.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ii. 肌酐清除率≥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i. 尿蛋白≤1+
c) 肝功能(允许在入组 14 天前给予任何血液成分,及其它静脉或皮下给药的纠正治疗的药物后总胆红素、AST、ALT、血清白蛋白符合下列标准)
i.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的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2.5倍正常上限值(无肝转移)
i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5 倍正常上限值(有肝转移)
iv. 血清白蛋白≥2.8 g/dL(采血前 2 周内未输注白蛋白)
d) 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P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ii.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aPT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e) 甲状腺功能
i. 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疾病稳定的患者不应被排除)
10.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定义为:剂量>10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若受试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病,允许吸入、局部使用及肾上腺替代疗法使用>10mg/日等效剂量泼尼松。允许眼内、鼻内及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
11.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指没有进行过节育手术的男性或女性,以及没有绝经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继续避孕 12 个月;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检测尿/血妊娠结果阴性;
13. 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 既往接受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或抗 CTLA-4抗体治疗(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2.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3.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免疫治疗)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或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2度脱发及 1 度神经毒性除外);
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5. HIV 检测结果阳性;
6. 梅毒螺旋体抗体结果阳性;
7.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含筛选期)HBsAg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 HBV-DNA 定量≥1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含筛选期)HCV-Ab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 HCV RNA 定量结果高于检测下限(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
8. 有明确活动性结核病史;
9. 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心包积液、胸膜积液或腹水;
10. 既往两年内接受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例如垂体炎、肺炎、结肠炎、肝炎、肾炎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不足等),但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纳入);
11. 其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不能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定义的Ⅲ级或Ⅳ级心衰、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3 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或无法控制的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现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12.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
13.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4.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15.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
16.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17. 既往 5 年内有其它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本条仅适用于第二阶段受试者);
18. 根据研究者的观点,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