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为 18-75 岁;
2) 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主要包括乳腺癌,前列腺癌,胆道肿瘤,胰腺癌,卵巢癌等。
3) 既往曾接受 ≤ 2 线用于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4) 根据 RECIST1.1 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 或 MRI)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最大径≥10mm,若为淋巴结,是短径≥15mm)。
5) 有证据能证实存在胚系 BRCA 突变。
6) 血液学和器官功能充分,符合方案要求,并愿意配合研究;
7) 既往未使用过 PARP 抑制剂(奥拉帕利、尼拉帕利等)。
1.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以PARP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但使用PARP抑制剂未达治疗剂量不超过28天且不是最近一线治疗的患者除外)
2.仍存在既往治疗引起的 ≥ 2级的未缓解恢复的急性毒副反应 ,除非是不存在安全性风险的AE(如脱发、神经病变和特定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3.筛选前4周内曾接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研究药物、具有抗癌作用的中成药,营养补充剂,但用于骨质疏松症的双膦酸盐和地诺单抗如果在筛选4周内以稳定剂量使用,则允许继续使用;
4.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患者(如 Crohn 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胃全切除等)
5.筛选前4周内出现过咳血或咯血者(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但不排除痰中带血者;
6.曾患有持续的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性疾病
7.存在不能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和腹水
8.有症状且未经治疗过的脑转移患者;或有症状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稳定未超过4周,需要使用皮质激素者
9.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或活动性结核病(不要求检测,基于研究者判断);有活动性HBV、HCV感染者(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10.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1.达到以下任何心血管疾病标准: a. 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28天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的器具性活动的中度疼痛 b. 在筛选前4周内出现有症状的肺栓塞 c.在第1周期筛选前6个月内有任何急性心肌梗塞史 d. 在筛选前6个月内曾发生达到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标准3或4级的心力衰竭 e. 在筛选前6个月内曾发生≥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f. 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任何脑血管意外史g.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
12.处于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3.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a. 患者有既往或当前诊断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急性髓性白血病(AML); b.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c.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d. 其他的严重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e.其他的严重疾病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等;
14.存在其它恶性肿瘤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外),除非治愈至少5年
15.已知对研究药物,同类药物,辅料过敏或过敏体质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