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1) 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复发难治或转移性实体瘤,如胃癌(腺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癌等;
3) 免疫组化证实 CLDN18.2 阳性表达;
4) 之前接受过至少一次标准化疗,如氟嘧啶、铂类化合物和/或表柔比星,多西他赛、紫杉醇、吉西他滨等;
5) 根据 RECIST1.1 至少有 1 处可测量病灶(入组前不超过 6 周的 CT 扫描或 MRT);
6) ECOG 体力状况 0 或 1 分;
7)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8)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如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10g/dL(治疗开始的 14 天内不输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2) 白蛋白<2.5g/dL;
3) 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
4) 血清肌酐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血清肌酐清除率肌酐清除率<60mL/min;
5)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 PT 均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
6) 无肝转移时,ALT,AST 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2.5 倍;肝转移时 ALT,AST 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5 倍;
7)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抗凝剂维生素 K 拮抗剂者;
8)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治疗剂量的肝素者(可接受预防剂量);
9) 筛选期正在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
1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肿瘤栓塞术等);
11)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了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外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或其当量,或单剂量全身性类固醇);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之后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0 或者 1 级水平(脱发除外);
13)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活动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肝硬化;
14)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5) 有肿瘤脑转移的病史或临床证据;
16) 既往或现在有消化道出血者;
17) 现患有间质性肺炎,因恶性肿瘤并发症或合并疾病发生静息状态呼吸困难或需要氧疗支持的患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胸腔积液需要引流者,或经研究者判断其它严重肺部疾病;
18) 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的严重活动性感染、精神疾病及其它严重的非恶性肿瘤性疾病,如临床显著的心瓣膜病;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需要药物治疗的心绞痛;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中风;顽固性心律失常;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80 mm Hg 或舒张压> 100 mm Hg);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9) 既往 4 周内参加过或计划参加本研究的同时参加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
20)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在研究过程中计划妊娠的育龄期女性(入组时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研究开始到研究结束或最后一次给予研究用药的 8 周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屏障避孕法或伴侣结扎等)或禁欲的育龄期女性可入组本研究。或者入组本研究的妇女必须是无潜在生育能力的妇女2。对于男性受试者,从筛选期至研究结束后 8 周内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例如,屏障避孕法或伴侣宫内节育器或采用杀精剂等防护性措施)。
21) 之前对单克隆抗体过敏或不耐受,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或不耐受;
22) 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23) 研究者认为患有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