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75 周岁(注: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为准),性别不限。
2. 能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异性操作之前获得受试者自 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除非有些操作本身是按照临床实践中的标准进行,且该操作 落在方案要求的时间窗内并满足研究特异性要求,如肿瘤影像学检查。
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如既往未经病理学确诊,需在筛选 期提供存档或新鲜的组织用于病理学诊断):
a) 队列1:经组织学证实的不适宜接受治愈性治疗、不能手术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 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原发灶或转移灶病理明确为ER、PR 和HER-2 表 达阴性,即ER<1%阳性,PR<1%阳性,HER-2 阴性定义为[23-24]:免疫组化检 测HER-2(-)或(1+),HER-2(2+)者必须进行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HER-2(1+)者可选择行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b) 队列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不适合接受局部 根治性治疗。
c) 队列3:经组织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低级别浆液 性和粘液性癌除外)。
d) 队列4:经组织学确诊的除外队列1-3 的其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4. 既往接受过至少1 线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标准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 疗、免疫治疗等),且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a) 队列1:经既往1-2 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如既往接受过含蒽环类药物的辅 助/新辅助治疗,则首次出现有记录的疾病进展(例如,活检样本、病理学或影 像学检查报告)距离末次治愈性治疗的时间间隔需>6 个月;如既往接受过针对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 的蒽环类药物治疗后进展,则不能入组。
b) 队列2:1)既往最多接受2 线治疗;2)已经含铂类药物治疗失败(定义为含铂 类药物方案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或者局晚期在含铂类 药物的多学科治疗后3-6 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的蒽环类药物治疗。
c) 队列3:1)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治疗,在含铂治疗(至少4 个周期)期间疾病进 展,或自含铂治疗(至少4 个周期)末次给药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 6 个月(184 个日历日);2)允许总共最多5 线既往系统性治疗;诊断铂耐药复发后允许最 多2 线既往系统性治疗;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的蒽环类药物治疗。 注:复发/进展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影像学疾病进展,或2) CA125 持续升高(CA125≥2x 正常值上限[ULN]且1 周后确认)且伴临床症状或 体格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发生疾病进展。
d) 队列4:1)既往经至少1 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除外TNBC、HNSCC 和铂耐药复发卵巢癌);2)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 的蒽环类药物治疗。
5. 根据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注:既往照射病灶仅在放疗 后已明确记录该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6. 东部肿瘤合作组织体能状况评分(ECOG)0-1 分(参见附件9)。
7.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以上。
8. 经首次给药前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骨髓、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储备。 a) 血红蛋白(Hb)≥ 90 g/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红细胞输注和促 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 b)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c)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 × 109/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集落刺激 因子(CSF)的使用。 d) 总胆红素 ≤ 1.5 ×正常值上限(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 ULN(有确 证的肝转移受试者,可 ≤ 5 × ULN)。 f) 血肌酐 ≤ 1.5 × ULN。 注:若血肌酐>1.5 × ULN,则需满足: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 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 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2。 g)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 0.5 或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9. 既往治疗所致AE 须恢复至 ≤ 1 级(CTCAE v5.0)或研究者评估的稳定状态
10.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 个月 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4),且不能捐献精子或卵子;育龄 期的女性患者首次给药前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首次给药前28 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重大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诊断 性活检。 注:预期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要接受大手术者也需排除。
2.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 疗,除外以下几项: a)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 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
3.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放疗。 注:对于非中枢神经系统(CNS)病灶的姑息性放疗(放疗总时长 ≤ 14 天),首次 给药前的洗脱期仅需7 天。
5.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6.患有在过去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 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全身性红斑狼疮、类 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桥本甲状腺炎、白癜风和银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 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 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使用。
7.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在首次给药前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治疗(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系统性治疗。 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允许短期使用糖 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性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炎(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
9.既往接受过FAK 抑制剂治疗。
10.首次给药前3 年内罹患现有实体瘤之外的其他部位或其他组织学类型肿瘤,除外可 根治的肿瘤如宫颈原位癌。
11.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注:如果受试者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病灶,且该病灶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 天内呈临床稳定或放射学稳定状态(经相隔至少4 周的重复影像学证实无进展,且 该重复影像学检查在筛选期进行),则可考虑入组。
12.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重大心脑血管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梗、不 稳定心绞痛、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或存在下列任一 异常: a) QTc 间期> 480 毫秒; b)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2 级; d) 严重的心律失常; e)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f) 其他严重的心脏疾病。
13.存在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或既往3 个月内存在 抽腹水治疗。 注: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检出的少量腹水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
14.存在吸收不良综合征,或不能口服药物。
15.存在肠梗阻的临床或影像学证据,或既往3 个月内反复出现肠梗阻且病因未去除者。
16. 存在严重胃肠道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胃肠道炎性病变(活动期克罗恩病或溃疡性 结肠炎)或控制不佳的胃肠道出血。
17.首次给药前14 天内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8.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阳性且病毒DNA 阳性或高于检测下限)或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病毒RNA 阳性或高于检测下限)。
19.经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依从性或损害受试者利益 的病史、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
20.已知存在会干扰受试者参加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患,药物或酒精依赖。
21.已知对IN10018、PLD 或特瑞普利单抗(组别2)及其药物组分过敏。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既往多柔比星或者同等剂量的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
24.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CYP3A4、CYP2D6 或P-gp 的强效抑制剂/诱导剂的全身性 给药,或预期将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这类药物的全身性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