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2.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4. 自愿接受外周血单采方式获取细胞用于细胞制备,且外周血 PD1 阳性 T 细胞占总 T 细胞比例≥18%,对于筛选前曾接受过 PD1 单克隆抗体治疗的患者,外周血 PD1 阳性 T 细胞占总 T细胞比例≥10%即可;
5.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 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 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 至 1;
7. 有充分的骨髓及器官功能: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 9 :血小板(PLT) ≥75×10 9 L;血红蛋白(Hb) ≥90g/L;淋巴细胞计数(LYM) ≥正常值下限 60%
淋巴细胞亚群:B 淋巴细胞(CD19+)占淋巴细胞比例 ≥9%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肾功能:肌酐 ≤1.5×ULN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定义参见附录 8)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获得对本研究的知情告知,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在单采前 2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单采前 6 周内;
b)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单采前 1 周。
2. 在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在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在单采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在单采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6. 在单采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 单采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1. 乙型肝炎:HBsAg(+)和/或乙肝 DNA 滴度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和/或丙型肝炎:抗-HCV阳性;和/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2.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1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4.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患者、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
15.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 3 级的 irAE;
16. 临床无法控制的浆膜腔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7.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8.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存在其他严重的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