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0 岁(包含界值)的女性;
3. 经组织学确诊为乳腺癌;
4. 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复发性或转移性乳腺癌;
5. 获取肿瘤组织,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HER2 阳性,HER2 阳性定义为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 3+或原位杂交(ISH)检测阳性;
6.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必须至少有一个 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可测量病灶既往不能接受放疗等治疗,且在筛选期不是取活检部位,如果仅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需要在活检后至少 14 天进行筛选期肿瘤评估影像学检查;
7. 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 0-2;
8. 预期生存期不少于 8 18 周;
9. 如果 既往进行含多西他赛 、 曲妥珠单抗或拉帕替尼的 ( 新 ) 辅助治疗 , 结束后至少 1 1 年确诊的局部复发性或转移性乳腺癌;
10.确认激素受体(ER/PgR)状态;
11. 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规定: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 9 /L,血小板计数≥100×10 9 /L,血红蛋白≥90g/L。
• 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总胆红素≤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均≤2.5×ULN,肝转移时 ALT 和 AST 均≤5×ULN。
12.满足以下条件的女性患者可参与本次研究:i.无生育能力(即生理上无妊娠之可能),包括以下女性:①子宫切除②双侧卵巢切除③双侧输卵管结扎④绝经后(筛选时最后一次月经至今≥1 年);ii.具有生育能力,筛查期间(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未处于哺乳期,入组研究前及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 既往 针 对局部复发性或对 转 移性疾病进行过全身性化疗或生物制剂治疗(允许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进行内分泌治疗,但需在随机前已停用至少 2 周);
2. 既往蒽环类 ( 新 ) 辅助治疗中,多柔比星累积剂量>400 mg/m2 ,表柔比星累
积剂量>800 mg/m2 ;
3. 已知对研究药物(包括多西他赛)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本研究;
4. 存在脑转移或脊髓压迫,但对于无症状、或局部病灶处理后至少4周无症状且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者除外;
5. 在随机化前5年内有其他肿瘤病史,(除临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外);
6. 存在需要放疗的骨转移,但放疗后稳定≥4周的患者可以入组;
7. 患者存在任何活动性 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
8. 不稳定性的糖尿病、严重的肺病(如急性肺部疾病:肺炎、肺水肿、肺栓塞等,肺纤维化和间质性肺病)、临床严重感染、出血性疾病患者;
9. 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V级)病史、随机化前1年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难治性高血压、已知的肺动脉高压,超声心动图射血分数<50%;10. 根据CTCAE v4.03,存在既往药物导致的2级或2级以上外周神经病变。
11. 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1/2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者HBV DNA ≥ 2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12. 最近一次参加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筛选前末次治疗少于4周,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参与任何其他临床试验;
13. 随机化前1个月内或研究期间预计需进行重大的外科手术;
14.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