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根治性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 期)或转移性(IV 期)NSCLC 患者;
3)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至少经受过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全身治疗方案;剂量递增阶段允许仅接受过 1/2 代 TKI 治疗后进展的 T790M 阳性的受试者入组;疗效拓展阶段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队列: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发生进展;允许前期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如果辅助/新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期间或完成后 6 个月内发生转移或疾病进展,则认为辅助/新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是针对晚期疾病的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
4) 有明确证据表明携带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以及其他 EGFR 罕见突变的患者(仅适用于剂量扩展和疗效拓展阶段)。检测方法可采用:组织或细胞标本的 ARMS 法(需经国家认证的实验室检测)、组织或血液标本的 NGS 检测法(需经 CLIA 或 CAP 认证的实验室检测)。入组疗效拓展阶段的受试者需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样本以通过中心实验室回顾性确认 EGFR 突变状态。注意:患者入组无需得到中心实验室确认;
5) 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靶病灶在既往两周内无穿刺活检史;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大于 12 周;
8) 患者在筛选时具备足够的重要脏器功能(要求筛查前 14 天内未曾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人体白蛋白制剂):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x109 /L;
b. 血小板≥100×109 /L;
c. 血红蛋白>90 g/L;
d.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存在肿瘤肝转移,≤5×ULN);
e. 总胆红素≤1.5×ULN;
f. 凝血功能 INR≤1.5 ULN;
g. 血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45 mL/min;
h. 血清脂肪酶及淀粉酶≤1.5 x ULN;
9) 入组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 24 个月(即在之前连续的 24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0) 受试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 AP-L1898 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患者用过任何化疗药物;或停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或抗癌药物的时间,不到该药的 5 个半衰期或 28 天,以较短者为准;
2) 疗效拓展阶段 EGFR20 号外显子插入队列:曾使用过靶向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药物(如 AZD9291、TAK-788、Poziotinib、阿法替尼、达克替尼、CLN-081、JNJ-372[amivantamab] 、DZD9008、伏美替尼等);既往使用AZD9291 治疗 EGFR 敏感突变的患者允许入组;
3) 患者正在使用 CYP3A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或在 AP-L1898 首次给药时,停用强抑制剂时间不到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或停用强诱导剂不到该药物的 5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较长者为准);
4) 筛选时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中恢复(恢复至≤1 级)(脱发除外);
5) 开始治疗前 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
6) 患者具有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明显影响药物吸收、代谢或排泄的因素;
7) 已知进行过器官移植的患者;
8)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允许小的外科手术,例如微创活检;
9) 当前有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等情况的受试者;
10) 静息状态下,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 QT 间期(QTc,采用Fridericia’s 校正公式 )男性>450 ms 或女性>470 ms(重复 3 次)。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 ECG 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传导阻滞,II 度传导阻滞,PR 间期>250 ms。可能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综合征,家族史中直系亲属有长 QT 综合征或不到 40 岁就不明原因猝死,正在使用任何已知 QT 间期延长的药物;
11)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病史;
12) 既往有下列病史:间质性肺病,药物性肺炎,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13) 活动性脑转移患者,如果受试者的 CNS 肿瘤转移仅限于幕上或小脑,且经过充分的治疗(手术或放疗),影像学稳定已维持至少 4 周,且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则允许入组;
14) 患者正处于急性感染期并需要药物治疗;
15)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时,HBV DNA≥10 3 拷贝数/mL 或≥200 IU/mL;
16) 丙肝抗体阳性时,HCV-RNA 大于中心参考值上限;
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18) 既往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并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者;
19) 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者;
2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1)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干扰其参加整个研究过程的因素,包括曾经或现有的身体状况(如眼部疾病,包括角膜溃疡,结膜炎等)、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受试者不愿意遵守研究的各项流程、限制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