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70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确诊的临床分期为局部晚期(T1 N1-3 M0或T2-3 N0-3 M0)胸段食管鳞 状细胞癌患者(8th UICC-TNM分期);
3. 颈部增强CT提示颈部无可疑转移淋巴结;影像学检查无全身转移;
4. 预期可达到R0切除;
5. 体力状态ECOG 0~1;
6. 既往未行针对食管癌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包括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放 疗)、激素治疗和免疫治疗;
7. 有可测量病灶(依据RECIST v1.1标准);
8. 术前各项脏器功能检查评价无手术禁忌;
9. 下列实验室检查,证实骨髓、肝肾功能符合参加研究的要求:
• 血红蛋白≥90g/L;
• 白细胞计数≥实验室正常下限;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
•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及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 凝血酶原时间≤16秒且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 肌酐≤1.5×ULN或Cr清除率≥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用药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后60天内采用有 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 天内血清 妊娠试验阴性,且为非哺乳期;男性同意在研究用药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后60 天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11. 必须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 随机前 5 年内曾罹患除食管癌之外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不排除,包 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接受激素治疗并获得 5 年以 上 DFS 的前列腺癌患者不排除)。
2. 随机前 6 个月内的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入组时伴有凝血功能异常,或正在接受 溶栓或抗凝治疗等病史的高出血倾向患者;
3. 合并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随机前 12 月内的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或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 LVEF(左室射血分数)<50%。校正的 QT 间期(QTc)>480ms(使用 Fridericia 方法计算,若 QTc 异常, 可间 隔 2 分钟连续检测 3 次,取其平均值)。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基于≥2 次测量获得的平均值)。 既往曾经发生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4.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史,或者入组时患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
5. 随机时患有活动性结核,或随机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6. 随机时患有支气管哮喘需要间断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或其他医疗干预;
7. 随机前 4 周内患有感染性疾病且需要系统性治疗;
8. 随机时伴有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活动期溃疡以及未经治疗的骨折;
9. 合并其他不可手术状况;
10. 既往手术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手术不能应用胃代替食管重建消化道;
11. 随机前 2 周内正在接受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剂量超过 10mg 泼尼松或等效剂 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2. 曾经对化疗药物(紫杉醇或顺铂)或、任一种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
13. 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免疫调节药物、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抑制性药物);但是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 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被视作全身治疗,允许使用和入组;通过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给药方案治疗后,血糖得
以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14.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
15. 如果 HBsAg(+)和/或 HBcAb(+),要求 HBV DNA 必须< 500 IU/mL(若当地中心 最低可测值下限高于 500IU/mL,在与申办方进行讨论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可否入组)且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有效的抗 HBV 治疗,或研究用药前已开始使用恩替卡韦或替诺福韦治疗;
16. 如果 HCV 抗体阳性时需进行 HCV-RNA 检测, HCV-RNA>10^3 拷贝数/mL 的需排除;
17. 合并 HIV 感染;
1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