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岁,≤75 岁,性别不限,预期生存期≥12 周;
3.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4. 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 HER2 阳性乳腺癌受试者,且有影像学提示存在肝转移证据。HER2 阳性定义为:HER2 免疫组化 IHC 3+或者 FISH 阳性,HR 阳性及 HR 阴性均可纳入。受试者至少接受两种针对复发/转移性乳腺癌的抗 HER2 治疗,必须包括:
a)曲妥珠单抗(或生物类似物)的治疗
b)抗 HER2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物和/或 T-DM1 的治疗。
5. 受试者能够提供进行 HER2 检测的肿瘤原发或转移灶部位标本(石蜡块、石蜡包埋切片或新鲜组织切片均可),如不能提供存档组织标本,须进行新鲜组织活检。
6. 须有经研究者确认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肿瘤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基线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CT 扫描单个病灶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但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7.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 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且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 14 天内未接受过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肝脏:总胆红素( 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和碱性磷酸酶 ALP 5××ULN;血清白蛋白 28 g/L;碱性磷酸酶 ALP 5××ULN;
肾脏:肌酐( 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Ccr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尿常规检测尿蛋白< 2((+);若基线时尿蛋白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须≤1.0 g;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ULN
(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外);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 NCI CTCAEv5.0 1 级(脱发、 2 级甲减、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8.同意避孕措施等。
1. 既往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注意: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 5 年内未复发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
2. 存在周围神经病变≥2 级(依据 CTCAE 5.0);
3.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研究者会建议肝部存在靶病灶009试验要求患者复发/转移后用过曲妥珠(或类似物)以及TKI类药物(如拉帕替尼、吡咯替尼等);要求有肝转移,肝转移灶1cm以上。
a) 既往接受过 T-DM1 以外的 HER2 靶向抗体偶联药物;(补充:研究者会讨论不入 TDM1 人群)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或抗肿瘤疫苗;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抗肿瘤药物(对于小分子靶向药物,该洗脱期为 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对于细胞毒性药物,该洗脱期为 3 周;对于大分子靶向药物 或免疫治疗药物,该洗脱期为 4 周);
d)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e)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f)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当前需要使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巴比妥类、卡马西平、利福平、地塞米松、波普瑞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地尔硫卓、奈法唑酮,详见附录 6);
g) 首次给药前应用阿霉素累积已达 450 mg/m2 或同等剂量的其它蒽环类药物(蒽环类药物剂量换算表详见附录 7);
h)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 究药物后 12 周进行大型手术。
4.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5. 有失代偿肝硬化病史的患者,或肝部转移单个病灶最长径≥10cm;(补充:研究者会排除了弥漫性肝转移、肝部病灶小于等于 2/3,V2.0 方案更新中)
6. 有合并临床症状的、严重危及受试者生命安全的或急需临床处理的胸腔或腹腔积液,或有合并临床症状的心包积液;
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糖化血红蛋白≥8%或糖化血红蛋白在 7%至 8%之间且伴发相关糖尿病症状,如多尿或烦渴),以及有活动性出血体征等;
8. 有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包括 NYHA 2 级以上的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或卒中、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如 QTc > 450 ms(男性)或 QTc> 470 ms(女性);
9. 有活动性感染证据包括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高于检测下限,
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 -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结果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其他病毒、真菌、立克次体或寄生虫感染,除非在研究药物 首次 给药前获得治疗并消退 ;
1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 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使用输液港、 PICC 这类导管引起的血栓除外);
11. 既往有或合并间质性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2.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对 MRG002 任一组分(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 80)有过敏史或既往对曲妥珠单抗注射液有≥3 级的过敏史;
14. 未控制的肿瘤相关骨痛或紧急脊髓压迫。需要止痛药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时必须已接受至少 2 周的稳定治疗方案;
15.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