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并≤75周岁,男女不限;
3.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至少接受过一线以铂类或紫杉烷类药物为基础的治疗方案(如患者在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则视为已接受一线治疗),其中Part 2各队列的HER2阳性受试者既往的一线治疗还需包括曲妥珠单抗或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
Part 1 受试者接受≥1线治疗后疾病进展,病理检测为HER2阳性;
Part 2 A队列:受试者接受1线治疗后疾病进展,病理检测为HER2阳性;
B队列:受试者接受≥2线治疗后疾病进展,病理检测为HER2阳性;
C队列:受试者接受≥1线治疗后疾病进展,病理检测为HER2低表达; D队列:受试者接受≥1线治疗后疾病进展,病理检测具有HER2表达(HER2低表达或HER2阳性)。 HER2阳性定义:IHC 3+、或IHC 2+且ISH检测阳性; HER2低表达定义:IHC 1+、或IHC 2+且ISH检测阴性。
4.ECOG评分为0-1,自研究首次治疗给药预计生存时间大于3 个月;
5.主要器官功能在入组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100×109 /L;血红蛋白≥90 g/L或≥5.6 mmol/L;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正常范围上限(ULN);肌酐清除率≥30mL/min;总胆红≤1.5×ULN ,Gilbert’s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AST和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
6.根据RECIST V1.1标准,基线须有可测量的病灶;
7.在进入研究之前,育龄期妇女妊娠检查为阴性;
8.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整个研究期间到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
1. 妊娠期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参考 NCI CTCAE 5.0 标准),脱发、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既往接受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相关毒性,并导致永久性停用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患者;
4. 对 DP303c 任何成分(曲妥珠单抗类似物、MMAE、柠檬酸钠二水合物,柠檬酸一水合物,聚山梨醇酯 20 和蔗糖等)有过敏史且研究者认为较严重者;
5. 脑或软脑膜转移的受试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或治疗结束后有影像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 4 周,且至少 4 周内无需激素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
6. 胸、腹腔积液难以控制的患者(穿刺引流频率每周大于 1 次,或者行持续引流且每日引流量≥500ml);
7. 受试者在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过急、慢性消化道出血,有呕血或解黑便等出血表现(仅大便隐血试验阳性,但无黑便、呕血等肉眼可见的出血症状者除外);
8. 具有消化道梗阻表现者;
9. 晚期恶性肿瘤并发症导致静止性呼吸困难或者当前需要持续性氧疗;
10. 五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
11. 既往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炎/肺疾病史,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炎/肺疾病,或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间质性肺炎/肺疾病;放疗 3 个月后且无临床症状的放射性肺炎患者可以入组;
12. 当前存在有需要药物或手术干预的角膜病变,或既往有严重的角膜疾病史,或不愿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
13. 有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病史且研究者认为严重者;入组时具有以下心脏功能缺陷的受试者: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为三级或四级(参考附录二);
b) 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不受控制的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
c)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探测扫描(MUGA)显示左心射血分数 LVEF<50%或者低于正常值下限;
d) 平均校正 QT 间期延长(男性>450ms,女性>470ms),应用Fridericia 公式进行 QT 间期校正 (QTcF);
14. 既往暴露于蒽环类药物的累积达到以下剂量:多柔比星或脂质体多柔比星>500mg/m2;表柔比星>900mg/m2;米托蒽醌>120mg/m2;其他(即脂质体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环类药物>相当于 500mg/m2 的阿霉素);如果使用多于一种蒽环类药物,那么累积剂量不得超过相当于 500mg/m2 的阿霉素;
15. 入组前存在≥2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参考 NCI CTCAE 5.0);
16. 不可控制的电解质失衡包括低钾血症、低钙血症或低镁血症(参考 NCICTCAE 5.0,≥2 级);
17.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 阳性,同时 HBV DNA 检测为阳性,且 ALT 持续高于正常值上限并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 ALT 升高;HCVAb 阳性同时检测到 HCV RNA 滴度超过正常值上限);
18. HIV 或梅毒检测阳性;
19. 患者在首剂量前使用过 CYP3A4 强抑制剂(提高特定 CYP 底物 AUC≥5 倍的药物,如:米贝地尔、维拉帕米、地尔硫卓、奈法唑酮、克拉霉素、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红霉素、氟康唑、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埃替格韦、茚地那韦、洛匹那韦、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维维洛克、波普瑞韦、替拉瑞韦、特拉匹韦、考尼伐坦、
idelalisib)或 CYP3A4 强诱导剂(阿伐麦布、 苯巴比妥、苯妥英、卡马西平、利福平、利福布汀、恩杂鲁胺、米托坦、贯叶连翘),洗脱期小于5 个半衰期;
2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受试者接受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21.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射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及以下几项: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或者为缓解疼痛而进行的局部放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不足 5 个半衰期;
22. 患者在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品;
23. 既往曾接受过以 HER2 为靶点的抗体偶联药物;
24. 其它可能影响主要终点评估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风险的其它严重或不可控制疾病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