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年龄18至75周岁(包括18及75周岁),性别不限;
3.预期生存期≥12周;
4.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腺癌患者,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
5.既往接受一线或以上含标准治疗失败; • 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接受系统化疗,包括含铂类、氟尿嘧啶类或吉西他滨等的两药联合化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治疗药物不耐受;
注:疾病进展需通过临床评估和影像学证实; 化疗不能耐受指患者接受化疗后出现的: ✓ 实验室、症状性不良反应达到NCI-CTCAE v5.0所规定的≥3级非血液学毒性(3天内恢复至≤2 级的3 级腹泻、恶心或呕吐除外); ✓ ≥3级中性粒细胞减少伴感染、3级血小板减少伴出血及其他 4 级血液学毒性; ✓ 患者自述的其他不能耐受情形需要研究者综合判断确定; • 如果辅助化疗期间或其后6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化疗计为一线化疗。
6.中心实验室检测证实患者肿瘤标本HER2表达阳性(IHC 3+或IHC 2+)(判断标准见中心实验室手册);
7.可提供存档或活检肿瘤标本(原发或转移灶);
8.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螺旋 CT 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9.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
10.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AE(NCI CTCAE v5.0标准)恢复至≤1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1.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ECHO证实);
12.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血红蛋白≥90 g/L,且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升血宝等)治疗;
• 肝脏: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5×ULN;有肝转移无骨转移患者的碱性磷酸酶(ALP)≤ 5×ULN, 无肝转移无骨转移患者的ALP ≤ 2.5×ULN;
• 肾脏:肌酐(Cr)≤ 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 (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1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14.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对MRG002任一组分(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80)有过敏史或既往对曲妥珠单抗注射液有≥3级的过敏史;
2.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接受亚硝基脲和丝裂霉素C在首次给药前6周;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在首次给药前2周);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骨转移接受局部姑息放疗在首次给药前2周);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小分子靶向药在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洗脱半衰期内,以最长时间为准); • 既往接受过HER2靶向ADC;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传统中(草)药;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当前需要使用强效CYP3A4抑制剂; •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
3.有胆道梗阻临床表现; 注意:如果患者胆道梗阻经局部治疗,如经内镜支架植入引流或经皮肝穿引流等治疗后症状缓解,总胆红素降至≤1.5×ULN,则可以参与本试验;
4.有合并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需穿刺引流治疗;
5.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注意:如果患者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且病情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影像学复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灶或原有脑转移灶增大,且在首次给药前14天不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则可以参与本试验;
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以及有活动性出血体征等;
7.有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包括NYHA 2级以上的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QT间期延长综合征,如QTc > 450 ms(男性)或QTc > 470 ms(女性);
8.有活动性感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HBsAg阳性,且HBV DNA ≥ 2000 IU/mL,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 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既往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注意: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5年内未复发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
10.既往有或合并间质性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1.大于1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12.Child-Pugh B、C级的失代偿性肝硬化;
13.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4. 在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5.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