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ⅢB或Ⅳ期NSCLC,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且证实具有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包括重复突变),初治或经治的患者;
3、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
4、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6、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GM-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90×10^9 /L、血红蛋白≥90 g/L或≥5.6 mmol/L;肾脏: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肝脏: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患者≤3×ULN,AST和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后半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8、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既往接受过EGFR单克隆抗体靶向治疗;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等抗肿瘤治疗,其中: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5、已知对研究方案药物或其辅料的任何成分的超敏反应或不可耐受的情况;
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CYP3A4的强效或中度诱导剂、P-gp的强诱导剂和抑制剂者;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9、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0、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拷贝/ml或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梅毒感染;
11、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有心肌梗塞、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病史;基线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ms,女性>480ms);严重心律失常,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及以上;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BP大于等于150/95mmHg);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12、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已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经有效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有效切除的原位宫颈癌和/或乳腺癌除外;
14、有间质性肺病的既往病史,药物引起的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任何证据;
15、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
16、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7、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0、已知患者在携带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同时,携带有已批准的EGFR-TKI治疗药物的EGFR突变(即,19号外显子19 del、L858R、T790M、L861Q、G719X或S768I,其中X是任何其他氨基酸)。
21、既往使用过TAK-788、波奇替尼或JNJ-61186372等拟开发治疗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NSCLC药物者;既往EGFR-TKI治疗有效(包括最佳疗效CR、PR,或SD超过6个月)者;针对联合奥希替尼队列,既往3个月内使用过PD-(L)1单抗等免疫治疗药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