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床试验入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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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递初审
医学部病历初审,匹配合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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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筛
临床试验组初步筛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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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
入院面诊项目组专家,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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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查
做用药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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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
成功入组
试验详情
【适应症】
实体瘤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评价HMPL-01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介绍】
索凡替尼+特瑞普利单抗
【主要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执行任何试验特别规定程序之前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岁(含);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以神经内分泌肿瘤、胆道癌、胃腺癌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甲状腺癌、非小细胞肺癌、

小细胞肺癌、软组织肉瘤、子宫内膜癌、食管鳞癌 等肿瘤为主);

4. 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无标准治疗方法或无法接受标准治疗 的患者。瘤种包括以神经内分泌肿瘤、胆道癌、胃

腺癌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甲状腺癌、小细胞肺癌、软组织肉瘤、子宫内膜癌、食管鳞癌为主:

神经内分泌瘤:既往接受过≤2种系统抗肿瘤药物 治疗方案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如生 长抑素类似物、干扰素、肽受体放射性核素治疗

(PRRT)、mTOR抑制剂或化疗(不限化疗药物及 次数,均视为一种药物治疗方案);

神经内分泌癌: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患者;

胃腺癌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含氟尿嘧啶和铂类)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患者;

胆道癌(包括肝内/肝外胆管癌以及胆囊癌):既往接受过一线系统化疗(以吉西他滨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患者;

小细胞肺癌:既往接受过一线系统化疗(依托泊苷或伊立替康联合铂类)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患者;

甲状腺癌: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的不适合手术或外放射治疗的放射性碘难治分化型患者,且开始研究治疗药物前的12个月内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并距离最后一次放射性碘治疗至少6个月;(放射性碘难治的定义:最后一次给予放射性碘治疗后的12个月内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经查

明至少一个及以上病灶不摄碘;或者既往放射性碘治疗的累计剂量≥600 毫居里(mCi)或同等剂量水平,且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12个月内患者需有

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符合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即为放射性碘难治)。患者既往可接受≤1 种靶向药物治疗(可以是索拉非尼或仑伐替尼等抗血管生成的靶向治疗或者是针对其他靶点的靶向药物);

软组织肉瘤:既往接受过≤ 2线系统性化疗(必须含蒽环类药物)治疗失败(腺泡状软组织肉瘤、透明细胞肉瘤除外),且在入组前6个月内疾病进展或毒副左右不可耐受的患者

子宫内膜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性系统抗肿瘤药物治疗(激素治疗除外)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 用不可耐受,子宫肉瘤、癌肉瘤不允许入组;如果

患者在接受含铂方案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后6 个月内复发或转移的,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治疗;

食管鳞癌:既往接受过一线系统化疗(可以包括以铂类、紫衫类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进展或毒性不耐受的患者;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既往接受抗 PD-1 抗体/PD-L1 抗体单药或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免疫联合抗血管生成抑制剂的不允许入组)至少 3 个月才疾病进展的患者;

5. 非小细胞肺癌(根据 AJCC 第 8 版分期确诊的 IV 期非鳞状细胞或鳞状细胞肺癌患者):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且 PD-L1 表达水平 TPS (肿瘤细胞比例)大于或等于 1%的患者;

非鳞癌患者如既往有检测报告证明不存在驱动基因突变或基因重排(EGFR、ALK、ROS1)可以入组;如果既往没有相应的基因报告,则需要采集存档或新鲜组织材料在研究中心 检测,或者由申办方安排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

鳞癌患者根据当前诊疗指南无需开展 EGFR 突变、ALK 和 ROS1 融合检测;

若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放疗,自治疗结束至复发或转移>6 个月者可以入组;

6. ECOG 体力状况 0 或 1 分(附件 1);

7. 明确有符合 RECIST(1.1)要求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

8. 同意提供组织检查标本用于检测 PD-L1 表达水平,微卫星不稳定性(MSI)或错配修复基因(MMR) 的检测。MSI 和 MMR 仅适用于子宫内膜癌患者,必要时进一步确诊病理分级;

9.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首次用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 和血红蛋白≥90 g/L(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血液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b.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 ULN);

c. 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 × ULN;肝转移时 ALT 和 AST ≤3 × ULN;

d. 血清肌酐≤1.5 × ULN 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2);

e. 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应<1 g;

f.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 × ULN;

10. 预期生存≥12 周;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次服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自愿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 90 天内使用有

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所有女性患者将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该女性患者已自然

绝经、已行人工绝经或绝育术(如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

【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 级,除外脱发和奥沙利铂引起的≤CTCAE 2 级外周神经毒性;

2. 过去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3. 筛选期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脑膜转移);如果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已经接受过治疗,且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内临床控制稳定,患者已停用皮质类固醇或者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类药物减量为≤10mg/天泼尼松(或相当量)至少 2 周的可以入组;

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洗脱期为 2 周)、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洗脱期为 2 周或5 个半衰期,以短的为准)、激素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用药前经过 1 周洗脱期即可)等;

5.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 25%骨髓放疗);首次给药前 60 天内进行近距离放疗(如植入放射粒子);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6. 功能性神经内分泌肿瘤且需要伴随使用长效生长抑素类似物控制症状,如胰岛素瘤、胃泌素瘤、胰高血糖素瘤、生长抑素瘤、ACTH 瘤、VIP 瘤,伴类癌综合征、卓艾综合征或疾病特有的活动性症状;

7.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PD-L2 抗体或抗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抗体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

通路的任何其它抗体(如 OX40、CD137 等)或索凡替尼治疗,方案规定的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的一类特殊患者除外;

8. 既往接受抗VEGF/VEGFR靶向药物治疗且在用药期间或末次用药后 4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

9. 筛选时存在有症状或需要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可以纳入);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研

究治疗开始前 TSH 的水平>0.1 mU/L(或与之相应的其他单位水平);

10.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不包括喷鼻、吸入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因呼吸困难时临时性使用糖皮质激素;

11. 存在任何活动性需要系统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炎性肠道疾病、肝炎、垂体炎、血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近 2 年内无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可纳入);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2.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刺激剂治疗;

13. 首次用药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或预计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接受重大外科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注:允许中心静脉通路导管(例如,输液港或类似装置)的植入;

15. 不能控制的恶性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定义为经研究者判断不能通过利尿剂或者穿刺的方法得到有效控制);

16. 患者目前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14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

17. 患者目前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或状态,或患者不能口服给药;

18. 首次用药前 1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段为准)接受过 CYP3A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附件 3);

19. 患者目前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

状况;

20. 首次用药前 2 个月内具有明显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2 个月内出血>30 mL,出现呕血、黑粪、便血)、咯血(4 周内>5 mL 的新鲜血液);

21.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或者 12 个月内发生过卒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22.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NYHA)分级≥2 级;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3. 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电解质异常;

24. 患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体温>38.5oC);

25.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用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26.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允许放射治疗区域内放射性肺炎;

2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筛查阳性;

28. 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活动感染者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HBV DNA > 1× 103 拷贝/mL 或者>200 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1 × 103 拷贝/mL],或其它肝炎、有临床意义的中重度肝硬化;

29.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国内尚未获批或未上市的临床药物治疗;

30. 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31. 已知对任何特瑞普利单抗、索凡替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32.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爱递临床

AIDIYIYAO

适应症
临床项目名称
试验药物介绍
主要入选标准
主要排除标准

评价HMPL-01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适 应 症:
实体瘤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索凡替尼+特瑞普利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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