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0 岁,男女不限
3. 肝细胞癌受试者满足下列条件:
a. 经组织学确诊肝细胞癌
b. 血清 AFP > 200ng/ml
c. 肝功能为 Child-Pugh 评分≤6 分
d.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 B 期和 C 期(BCLC B 和 C)或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7 年版)定义的 IIa/IIb 和 IIIa/IIIb 期
e. 如果既往接受过针对肝癌的局部-区域治疗,临床判断复发或进展者
f. 系统治疗失败的肝癌受试者:接受过针对不可切除 HCC 的规范化系统性治疗,之后复发/进展,或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治疗者。前线系统治疗应为已在中国批准的治疗(索拉非尼,仑伐替尼,含铂化疗方案,瑞戈非尼)
g. 局部治疗(包括手术,消融,介入,局部放疗等)必须在单个核细胞采集前至少 4 周结束,且没有未愈合伤口h. 既往系统治疗在单个核细胞采集前停止至少 2 周
4. 至少有 1 处根据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靶病灶
5. HLA-A*02:01 等位基因阳性
6. 甲胎蛋白表达阳性,即:
a. IHC 检测:≥20%肿瘤细胞 AFP 染色阳性,且≤5%肝脏非肿瘤组织细胞 AFP 染色阳性;或
b. 血清 AFP≥400ng/mL,且≤5%肝脏非肿瘤组织细胞 AFP 染色阳性
7. ECOG 0-1 分
8. 预计生存期≧12 周
9. 经超声心动图诊断受试者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受试者肺部无活动性感染,肺功能正常,指尖血氧饱和度≥92%
11. 实验室检查合格: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x10 9 / L
b. 血小板≥ 60x10 9 /L
c. 血红蛋白≥ 90g/L
d. 血清总胆红素≤ 2×正常值上限(ULN)
e.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5×ULN
f. 血清肌酐≤1.5×ULN
g.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2. 如果受试者有 HBV 感染史,研究期间应根据治疗指南进行抗病毒治疗,并在筛选时 HBV DNA 拷贝数低于检测下限
13.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血清或尿妊娠检测必须呈阴性;未绝育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4. 同意在研究期间戒酒
15. 无外周血单个核细胞采集的禁忌症
16. 单采物被制备实验室接收,并质控(QC)合格
(1) 对细胞产品中任何一种成分有过敏史者
(2) 受试者有肝移植史
(3) 肿瘤体积大于 70%肝组织
(4) 门静脉主干癌栓
(5) 中度及以上的腹水
(6) 在标准系统治疗以外,受试者接受过其它抗肿瘤系统治疗。或受试者最后一次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距离预期单采时间小于6 周或 2 个药物半衰期。
(7) 受试者有其它原发性癌症史,以下情况除外:
a. 经切除治愈的非黑色素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
b. 治愈的原位癌如宫颈癌、膀胱癌或乳腺癌等;
(8) 接受治疗前 4 周内出现临床明显消化道出血
(9) 有骨转移灶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受试者,或具有肝性脑病,癫痫病,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疾病的受试者
(10) 之前使用过任何基因修饰的T细胞疗法或干细胞治疗受试者
(11) 未控制的的活动性感染。但是,预防性抗生素、抗病毒和抗真菌感染治疗是允许的
(12) 活动性肝炎病毒感染者。HCV RNA 检测阳性
(13) 梅毒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等
(14) 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属于 III级或 IV 级的心功能不全受试者;
(15) 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2 周内使用全身治疗剂量类固醇药物者
(最近或目前正在使用吸入类固醇的除外)或其它免疫治疗者(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素等)
(16) 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6 周内进行过肝癌放疗者
(17) 妊娠、哺乳期,或 6 个月内有孕育打算的受试者;
(18) 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其他任何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