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床试验入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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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递初审
医学部病历初审,匹配合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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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筛
临床试验组初步筛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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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
入院面诊项目组专家,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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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查
做用药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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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
成功入组
试验详情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在EGFR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估MRG003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研究
【试验药物介绍】
MRG003 注射液
【主要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期≥6 个月;

4. 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不存在组织病理学确认的小细胞

肺癌(SCLC);

5. 中心实验室检测证实受试者肿瘤样本 EGFR 蛋白表达阳性,阳性标准为免疫组

化(IHC)≥1+(判断标准见中心实验室手册);

6. 既往接受一线或二线以上标准治疗失败;

队列 1:患者必须仅接受过第一/二/三代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的一

线标准治疗包括厄洛替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达克替尼、奥希

替尼、阿美替尼等,且既往经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复发或进展(如果辅助

化疗期间或其后 6 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化疗计为一线化疗);

该队列患者必须具有 EGFR 突变阳性(包含经典突变 19-Del、L858R,非耐药

性罕见 EGFR 突变,19-ins、 L861Q、G719X、S768I 等单一突变或复合突

变)的证据(如经认证的诊断实验室使用已批准的 NGS、rt-PCR、ARMS 或

Sanger 检测方法对上述突变异常进行检测)或提供病理切片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确认,且在复发或进展后确认 T790M 为阴性二线无法使用三代 EGFR-TKI 进

行治疗。

队列 2:患者必须仅接受过第一/二代 EGFR-TKI 的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厄洛替

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达克替尼等,复发或进展后确认

T790M 突变为阳性,并接受第三代 EGFR-TKI 的二线标准治疗,包括奥希替

尼、阿美替尼等,且既往经二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复发或进展;

该队列患者必须具有 EGFR 突变阳性(包含经典突变 19-Del、L858R,非耐药

性罕见 EGFR 突变,19-ins、 L861Q、G719X、S768I 等单一突变或复合突

变)及 T790M 突变的证据(如经认证的诊断实验室使用已批准的 NGS、rtPCR、ARMS 或 Sanger 检测方法对上述突变异常进行检测)或提供病理切片

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

队列 3:患者必须具有组织学类型为非鳞状或鳞状且任何肿瘤激活/驱动突变

(包括 EGFR、ALK、ROS1、BRAF V600E、MET 外显子 14、RET 或 NTRK

基因组异常)为阴性的患者,且一线经化疗或化疗联合抗 PD-1/PD-L1 单抗或

PD-1/PD-L1 单药治疗后复发或进展。

该队列患者必须具有无任何肿瘤激活/驱动突变的证据或提供病理切片经中心

实验室检测确认。

7. 可提供存档肿瘤标本或活检标本;

8.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CT 扫描最

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

疗);

9.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10. 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

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 版)≤1 级(脱发、非临床显著

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1.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75×109

/L,

血红蛋白≥90 g/L,且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

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b) 肝脏: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

碱性磷酸酶 (ALP) ≤1.5×ULN; 有肝转移患者要求:TBIL≤1.5×ULN;

ALT 和 AST≤3×ULN;ALP≤2×ULN;

c)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1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14. 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标准】

1. 对研究药物任一组分或其他 EGFR 靶向药物有过敏史;

2. 无 CT/MRI 记录的在既往治疗后进展或治疗期间或之后复发。

3.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

物治疗;

 既往接受过EGFR靶向ADC药物;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当前需要使用强效CYP3A4抑制剂;

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

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

4.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注意:对于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如果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受试

者病情稳定(在首次给药前 4 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

复至基线水平),影像学复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灶或原有脑转移灶增大,且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若受试者伴有癌性脑

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5. 在首次给药前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明显的临床症状,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腹腔

积液或心包积液;

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药物控制不佳的

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以

及有活动性出血体征等;

7. 有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包括NYHA 2级以上的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QT间期

延长综合征,如QTc > 450 ms(男性)或QTc > 470 ms(女性);

8. 有活动性感染证据包括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 HBsAg 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HCV 抗

体阳性,且 HCV RNA 结果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 需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立克次体或寄生虫感染;

10. 既往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注意: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已

接受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3年内未复发的患者除外,即可以参加本研究。

11. 有下列眼科异常病史:

 重度干眼综合症;

 干燥性角膜结膜炎;

 重度暴露性角膜炎;

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角膜上皮损伤风险增加的情况;

12. 有严重皮肤病史需要中断此前的 EGFR 靶向治疗;或需要口服或者静脉注射治

疗的慢性皮肤病;

13. 既往有或合并间质性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

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4.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30 Gy的肺部放疗

注意:患者必须从所有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至1级或以下、无需接受皮质类固醇

治疗并且未患有放射性肺炎;

1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16.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

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

仍在继续使用;

17. 曾接受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

18.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

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9. 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

情同意书的能力;

20.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爱递临床

AIDIYIYAO

适应症
临床项目名称
试验药物介绍
主要入选标准
主要排除标准

在EGFR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估MRG003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研究

适 应 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后
药品名称:
MRG003 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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