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且≤75岁
3. 预期寿命≥3个月,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 0~1 分。
4. 组织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且不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ⅢB,ⅢC或Ⅳ期)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若混有多种肿瘤成分,则应对其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
5. 经一代,二代EGFR-TKIs(如: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等)治疗失败(基于 RECIST V1.1,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并经组织学检测T790阴性。说明:可免费行T790检测。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成分,或鳞癌成分超过10%。
2. 合并其他有已知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包括但不仅限于:ALK 基因重排、 ROS1 突变、 BRAFV600E 突变等。
3. 既往接受过除 EGFR-TKI 以外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局部和全身化疗)。
4. 既往使用过抗PD-1、抗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 2(PD-L2)或抗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药物 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如 OX40、CD137 等)。
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EGFR-TKI 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3 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 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
7. 研究首次给药前 7天内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 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剂量药物)。
8.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9.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 治疗后症状稳定≥2 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中脑、脑桥、小脑、延髓或脊髓转移;既往无颅内出血史;首剂研究药物前 7 天停止激素治疗。
10.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咯血史,每次咳出的血量大于 2.5 mL。
11.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连续 10 天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血药或血栓溶解剂进行治疗。但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