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只接受食管癌和肠癌患者
1)年龄18~75岁(包括边界值),男性或女性均可;
2)经病理或细胞学明确诊断恶性肿瘤患者,如消化系统肿瘤、头颈部肿瘤、软组织肉瘤等;
3)晚期(无法切除或复发/转移)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其中OH2注射液联合化疗(队列2)的入组标准为:至少接受过一线治疗或不耐受,且未接受过伊立替康治疗的晚期消化道肿瘤;
4)一般状况评分 ECOG 0~1分;
5)预计生存期 3个月以上;
6)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内分泌,化/放疗,靶向治疗)结束 4 周以上(使用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化疗者停药 6 周以上),并且已从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到1级;
7)接受过大手术者需手术 4 周以后;
8)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
9)有适于进行瘤内注射的病灶(病灶长径至少大于或等于0.5 cm);
10)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过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须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无疾病进展,稳定至少3个月,并至少4周内无需类固醇药物治疗;
11)实验室检查:
a) WBC≥3.0×109/L,ANC≥2.0×109/L ,PLT≥100×109/L,Hb≥90 g/L;
b) 血 BUN、血肌酐在正常值上限1.5倍范围内;
c) TBIL≤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
d) ALT和 AST≤正常值上限的 2.5 倍;肝转移的病人不超过正常值上限的5 倍;
e) 凝血功能正常(PT,APTT 在正常值上限1.5倍范围内)。
12)女性受试者及其配偶在治疗期间和治疗后3个月内接受有效避孕方式;
13)出现疱疹的受试者,需要疱疹结束后3个月;
14)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预期的依从性好。
1)同时患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
2)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瘤;
3)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
4)受试者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 感染者)或活动性肝炎
(乙肝参考:HbsAg,Anti-HBs,HBeAg,Anti-HBc,Anti-HBe,HBV
DNA≥10⁴/mL,肝细胞转氨酶等;丙肝参考:HCV 抗体以及HCV RNA
等);
5)病灶无法满足瘤体内注射1 mL容量的要求;
6)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7)治疗前 4 周内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抗病毒治疗;
8)既往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9)对疱疹病毒及药物成分过敏患者;
10)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1)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经有效切除的宫颈原位
癌、低危胃肠间质瘤、乳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甲状腺乳头
状癌;
12)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
者,但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进一步筛选:
a. I型糖尿病
b.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c.受控制的乳糜泻
d.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
e.其他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再次发生的疾病
13)患者需要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 mg/
天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的任何病症,但目前
或之前曾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可以入选:
a.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强的松<=10 mg/天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
b.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c.预防性地短期(<=7天)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性超敏反应)
14)研究者认为患者有任何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