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
1. 筛选开始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周岁,≤75周岁;
3. 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不符合根治性放化疗标准的ⅢB 期-Ⅳ期),或复发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备注:依据 UICC/AJCC分期系统第 8版;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备注: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结束 3个月后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被选为靶病灶;
5. 既往接受过一个含铂类细胞毒药物化疗方案(可接受含恩度等含铂三药方案)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试者也可以入组:
1)接受一个含铂类细胞毒药物化疗方案后(疾病没有进展)使用吉西他滨等药物作为维持治疗后进展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既往接受含铂类药物治疗进展后接受 TKI药物治疗的 EGFR野生型患者不可以入组;
2)接受辅助或新辅助含铂类药物化疗,在完成化疗后 6 个月内发生复发或转移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3)接受含铂类药物辅助或新辅助化疗 6 个月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随后接受含铂类药物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可以入组;
6、经 TKI 治疗失败的敏感基因突变阳性的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不限制靶向药线数,接受靶向药和/或一个细胞毒药物化疗方案治疗失败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7. ECOG评分 0或 1分;
8. 预期生存期≥12周;
9.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7天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器官功能和造血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中性粒细胞 ≥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10.0g/dL;
b) 肾功能:血肌酐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利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五);
c) 肝功能: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1.5倍;伴有肝转移的患者,则 ALT和 AST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3.0倍;血清总胆红素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1.5倍;Gilbert Syndrome患者总胆红素小于 3.0 mg/dL;血清碱性磷酸酶(ALP)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2.5倍。
d) 凝血功能:目前没有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1.5倍;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凝血酶时间(TT) 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对于目前正
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在随机分配前,应已接受过至少 1 周的稳定剂量。
10.必须能够提供入组前的肿瘤组织标本,供 PD-L1表达分析用;
11.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女性受试者需处于非哺乳期。
1.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2. 已知对紫杉醇类药物过敏者;
3.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 PD-1、 PD-L1、 PD-L2、抗 CD137 或抗CTLA-4 抗体或靶向作用于 T 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
4. 既往曾接受多西他赛药物治疗患者;
5. 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包括鳞癌成份<90%的鳞腺混合型肺癌;
6.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或胸部 CT扫描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7.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最后一剂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治疗前 4周内接受肿瘤栓塞术等治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6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治疗;
8. 首次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任何被批准用于抗癌治疗中药(中药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有抗癌或抗肿瘤字样)的系统治疗。
9.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胸部放疗(淋巴结姑息放疗除外)的受试者,或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的受试者。对于所有其他解剖部位,在随机前 2周内接受放疗或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的受试者;
10. 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现在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在入组前 5 年或 5 年以上恶性病灶已经过治疗性措施的处理且不存在已知的活跃病灶,经研究者判断其复发风险较低,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乳腺/原位宫颈癌、前列腺上皮内瘤、浅表膀胱癌或其他原位癌,上述受试者可以入组);
11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 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2. 有症状的中枢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注: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在首次研究给药前至少稳定 4周,不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或甘露醇类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神经系统症状恢复至稳定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对于稳定无症状脑转移并已经接受过放疗,且除脑转移灶外至少有一个其他部位的可测量的靶病灶者,距离末次放疗时间间隔 4周以上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稳定无症状未接受过治疗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
13.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经过引流后症状稳定且稳定时间大于等于 2 周(至首次研究用药时间)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4. 临床上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急性肺炎;
15.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是允许的);
16.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如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病史)、无法从该临床研究中获益、或影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吸毒和药物滥用),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包括并不限于: 实验室异常结果、临床上有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 肠梗阻、腹膜转移癌);
17. 当前已入组至其它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临床试验中或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4 周;
18.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2 周内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激素(大于强的松等效剂量 10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备注:吸入性或局部激素治疗等效剂量大于强的松 10mg/日,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可以入组;
19.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经研究者判断存在较大风险的;
20.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铂类引起的≤2 级神经毒性,依据 NCICTCAE v5.0标准评价);
21.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2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3.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以上(含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及
其他心脏疾病的患者。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
24. 受试者处于乙肝或丙肝活动期(既往有乙肝感染病史,无论是否 服用药物控制,HBV DNA≥104 拷贝数或者≥2000 IU/mL;丙肝感染,HCV RNA≥15 IU/mL);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25. 无法停止使用强 CYP3A4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酮康唑、伊曲康唑、克拉霉素、阿扎那韦、茚地那韦、萘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泰利霉素、伏立康唑等;
26. 首次给药前 28天内新开始的针对骨转移的双膦酸盐治疗(如果受试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已经开始接受双膦酸盐治疗且最佳稳定给药至少 4周,则允许使用,允许入组);
27. 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的治疗;
28. 在研究期间与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及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