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诊为 ER+、HER2-、成年(>=18 岁)女性,且没有标准治疗的,或者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乳腺癌患者;
a) 组织学上或细胞学上确诊记录为 ER+乳腺癌,定义为免疫组化显示雌激素受体肿瘤细胞核染色阳性≧1%;
b) 记录患有 HER2-乳腺癌,ISH 检测结果为阴性或 IHC 检测结果为 0,1+,2+,若IHC 检查结果为 2+,则 ISH 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2.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asterncooperative oncologygroup,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或1分;
3. 根据 RECIST1.1 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剂量爬坡阶段)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若有明确进展证据下才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4. 预计生存期至少 12 周;
5. 患者有足够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剂量爬坡阶段);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 1.0×109/L(剂量扩展阶段);
b) 血红蛋白≥90g/L(在 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
c) 血小板 ≥75×109/L;
d)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pperlimitnormal,ULN) ,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0×ULN;
e) 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AST、ALT 均需≤5×ULN;
f) 肌酐<1.5×ULN 且肌酐清除率≥60mL/分钟(Ccr=((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或 Ccr=((140-年龄)×体重(kg) ) / (0.818×Scr(umol/L))注: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6. 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7. 患者充分了解本研究,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consentform,ICF) 。
剂量扩展阶段的入组标准:
1. 剂量扩展队列 1:
a) 确诊为 ER+、HER2-、绝经后(≥18 岁)接受过化疗和内分泌治疗失败的晚期乳腺癌患者;
b) 既往至少接受过两种治疗方案。
2. 剂量扩展队列 2:确诊为 ER+、HER2-、绝经后(≥18 岁)的 1 线晚期乳腺癌患者,有局灶性复发或转移证据,不适合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无进行化疗的临床指征,新发的未接受过治疗的绝经后女性患者;
3. 剂量扩展队列 3:确诊为 ER+、HER2-、绝经后(≥18 岁)的晚期乳腺癌患者,有局灶性复发或转移证据,不适合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无进行化疗的临床指征,新发的未接受过治疗的或接受过≤1 线的内分泌治疗失败的的绝经后女性患者;
4. 剂量扩展队列 4:确诊为 ER+、HER2-、绝经前或围绝经期(≥18岁且<60岁)的晚期乳腺癌患者,有局灶性复发或转移证据,不适合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新发的未接受过治疗的或接受过≤1 线的内分泌治疗失败的的女性患者;
5. 绝经定义:
a)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b) 年龄≥60 岁;
c) 年龄<60 岁,且在没有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的情况下闭经达 12个月或以上而且促卵泡激素(FSH)与雌二醇在绝经后范围内;
d) 如果服用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并且年龄<60 岁,则血浆促卵泡激素与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围绝经期定义:指妇女绝经前后的一段时期(从 45 岁左右开始至停经后 12 个月内的时期),包括从接近绝经出现与绝经有关的内分泌、生物学和临床特征起至最后 1 次月经后 1年。
注:其他入组条件同“剂量爬坡阶段”。
剂量爬坡阶段:
1.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重要脏器转移或大肿瘤负荷不适合内分泌治疗的患者
a) 症状性内脏转移
b) 疾病进展迅速或存在内脏功能受损
c) 研究者根据临床判断需要化疗的非内脏转移引起的症状
2. 开始给药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或 4 周内接受过放疗、大手术治疗、肿瘤免疫治疗、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和其他治疗的患者;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NCI-CTCAE5.0 版 1 级) ,但脱发除外;此前接受过化疗的患者存在的神经毒性需要恢复到 NCI-CTCAE5.0 版 2 级或以下;
4. 患者在首剂量前 14 天使用过 CYP3A 强抑制剂(氨普那韦、阿扎那韦、波普瑞韦、克拉霉素、考尼伐坦、地拉韦啶、地尔硫卓、红霉素、呋山那韦、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洛匹那韦、米贝拉地尔、咪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泊沙康唑、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替拉瑞韦、泰利霉素、维拉帕米、伏立康唑等)或 CYP3A 强诱导剂(卡马西平、非尔氨酯、奈韦拉平、苯巴比妥、苯妥英、扑米酮、利福布汀、利福平、利福喷丁等);
5.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进行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 QTc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470 毫秒;
b)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c) 任何增加 QTc 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服用延长QTc 间期的药物(主要包括抗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潜在延长 QTc间期的药物见 https://crediblemeds.org/index.php/tools/pdfdownload?f=cql_en;如氟哌丁苯、氟哌利多,氯喹,奎尼丁,普鲁卡因胺,达舒平,甲磺胺心定,胺碘酮,多虑平,米塞林,氯雷他定等)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分级≥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6. 吞咽困难,或患有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或接受过重大消化道手术,或患有吸收不良综合症,或其他可能损害 FCN-437c 吸收的情况(如溃疡性病变、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障碍综合征和小肠切除术)。
7. 已知对试验用药芳香化酶抑制剂(来曲唑、阿那曲唑、依西美坦),氟维司群,戈舍瑞林或对 FCN-437c 或其他任何辅料过敏;
8. 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 开始试验治疗前放疗或手术局部治疗后超过 4 周
b) 中枢转移临床稳定,无症状,无需激素或其他脱水治疗
c) 无脑膜转移
9. 活动性感染,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乙肝 DNA 定量 ≥1.00×103 IU/ml 的患者;丙肝抗体(Anti-HCV)阳性;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者;
10.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患者签署 ICF 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如不可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的或不可控制的感染等)。
剂量扩展阶段:
1. 剂量扩展队列 2:
a)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内分泌和化疗(新辅助/辅助内分泌治疗结束后无疾病进展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ER+、HER2-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允许入组;既往接受芳香化酶抑制剂不超过 14 天的 ER+、HER2-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允许入组);
b) 既往接受过 CDK4/6 抑制剂治疗;
c)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重要脏器转移或大肿瘤负荷不适合内分泌治疗的患者。
2. 剂量扩展队列 3:
a) 既往接受过化疗或超过 1 线的内分泌治疗; (新辅助/辅助内分泌治疗结束后无疾病进展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算作 1 个线数;)
b) 既往接受过 CDK4/6 抑制剂治疗;
c)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重要脏器转移或大肿瘤负荷不适合内分泌治疗的患者。
3. 剂量扩展队列 4:
a)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b)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除非同意保持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c)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内分泌和化疗; (新辅助/辅助内分泌治疗结束后无疾病进展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ER+、HER2-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允许入组;既往接受他莫昔芬或芳香化酶抑制剂不超过 14 天和接受 LHRH 类似物不超过 28 天的ER+、HER2-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允许入组)
d) 既往接受过 CDK4/6 抑制剂治疗;
其他排除标准同剂量爬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