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胃癌(GC)或胃食管交界处癌(GEJ)的患者,存在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病灶或转移的证据,且组织学检查证实为腺癌。
2.年龄:18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转移性 GC/GEJ 的系统性治疗 (包括 HER-2 抑制剂)。既往针对 GC/GEJ 接受过辅助或 新辅助治疗(包括: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患者,其最 后一次治疗必须在随机前至少 6 个月完成且在治疗完成时 没有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允许受试者进行姑息性放疗, 但必须在首次研究治疗前至少 2 周完成。允许受试者既往 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制剂,但必须在随机前至少 2 周终止 使用。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
5.有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6.受试者应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标本(优选)或随机前 6 个月内获得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组织(FFPE)。对于随机前 6 个月内存档的切片,应确认在取 得样本后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7.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 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 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疲劳和听力损伤等研究者认为对受 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8.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9.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10.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1.已知为HER2阳性状态。
2.已知为鳞癌、未分化癌或其他组织类型的胃癌。
3.存在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4.随机前7天内存在经过有效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
5.进入研究前3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
6.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病。
7.既往接受过抗 PD-1/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抗 CD137 抗体、CTLA-4 抗体,或其他作用于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 点通路的药物/抗体。
8.随机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出血;随机 前 6 个月内出现过胃肠道穿孔和/或胃肠道瘘。
9.存在>1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10.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肠梗阻。
11.存在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HBV-DNA ≥ 500 IU/ml;丙型肝炎,定义为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13.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 2级以上心功能不全、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以及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4.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
15.随机前4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 7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