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签署 ICF 时年龄 ≥ 18 岁,且 ≤ 75 岁;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IV 期(AJCC 第 8 版)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
4. 无 EGFR 敏感性突变或 ALK、ROS1 基因重排(研究中心或中心实验室结果均认可);
注:如果已知存在 EGFR 敏感性突变阳性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易位或 或 ROS1 基因重排或融合果突变,受试者需要排除;如果 EGFR、 ALK及 ROS1 状态未知,需根据 CSCO或NCCN指南规定的方法,对 EGFR、ALK 及 ROS1 突变状态进行检测,如果 EGFR 、ALK 及 及 ROS1 突变阳性,则排除受试者。
5. 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IV 期 NSCLC 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在诊断为IV期NSCLC前已经结束至少 12 个月,则允许入组;
6. 在随机化前 4 周之内,由 IRRC 根据 RECIST 1.1 版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
7. 受试者尽量提供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 表达水平测定;
8. 注:建议提供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经福尔马林固定的肿瘤组织样。石蜡包埋的肿瘤标本(首选),或 FFPE 肿瘤标本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 首选防脱 载玻片)。还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 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结束距开始研究用药必须 ≥ 4 周,且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 CTCAE ≤1 级(脱发除外);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 ECOG PS 评分是 0 或 1;
10. 预计生存期 ≥ 12 周;
11.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
12. 女性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①绝经(定义为至少 1 年内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认原因),或者
②已行手术绝育(摘除卵巢和/或子宫),或者
③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 同意采用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孕异性性交)(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50 天)(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而且
• 不得哺乳;
13. 男性患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规定如下:伴侣为育龄期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患者必须在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 150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胎。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患者偏爱和日常生活方式来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应参考临床研究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喜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
1. 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包括鳞腺混合癌受试者、含小细胞肺癌及神经内分泌癌等成份的 NSCLC 受试者;
2. 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
3.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4. 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或腹水;
5.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1)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 1.5 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2)经治疗后的脑转移受试者,且脑转移病灶稳定至少 1 个月,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3 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
6. 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的受试者需排除;
7. 首次用药前半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8. 按照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 50%;
9. 受试者存在 CTCAE 外周神经病变 ≥ 2 级;
10.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
12.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由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
13. 乙型肝炎(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BV-DNA 检查呈阳性者),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且 HCV-RNA 检查呈阳性)。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14. 受试者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15. 给予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接受过活疫苗的治疗;但灭活病毒性疫苗治疗季节性流感是允许的;
16.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类固醇和剂量 ≤ 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17. 给予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8.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 :术后至少需要 3 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检允许入组;
19. 用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注: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疗程参照当地前的标准,且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覆盖 30% 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20. 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或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21. 受试者既往曾接受过其他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 PD-1、PD-L1、CTLA4 等治疗;
22. 既往接受过贝伐珠单抗治疗;
23.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 14 天;
24.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25. 已知对任何卡铂或培美曲塞成分过敏;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 高血压控制不充分(指收缩压(BP)≥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 100mmHg);
28. 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29.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6 个月内出现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补或近期有外周动脉血栓形成的主动脉瘤);
30. 有出血的表现(包括咯血、异常阴道流血等)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 个月内有 2 级出血事件,6个月内有 3 级及以上出血事件;
31. 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32. 目前正在或近期(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曾出于治疗目的使用全剂量口服或注射抗凝药物或溶栓药物;允许针对开放的静脉输液系统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只要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14 天内药物活性使 INR和 APTT ≤ 1.5×ULN 即可。允许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即,依诺肝素 40 mg/天);
33. 需要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每日给药长期治疗。允许偶尔使用NSAIDs 缓解医学状况相关症状,例如头痛或发热;
34. 有以下胃肠道疾病: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腹腔瘘或腹腔内脓肿;
有控制不良或反复发作的炎症性肠病病史(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及克罗恩病);
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中度以上的食管静脉曲张;
35. 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已停止饮酒的患者可以入组;
3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